Re: [新闻] “公卫文”出庭爆“上面指示要起诉高虹

楼主: stasis (流雨风雪)   2024-01-11 08:50:55
※ 引述《mcharuko (象)》之铭言:
: “侦查实务常见写好起诉书仍讯问被告补强证据”
这个“侦查实务”我相信啦!这个案件是先写好起诉书再调查证据,我自己遇到的是
不用调查证据就写不起诉处分书。*摊手*
起因是一个叫章广顺的人造谣我开之前小有名气的侧翼粉专斗魂乔巴,还说我因为要
被判刑所以四处泼脏水,提告之后检察官一号不传被告就直接不起诉,我提再议之后
高检发回续侦,没想到发回之后,检察官二号还是没传到被告就直接不起诉:
https://i.imgur.com/B0RiYS3.jpg
写了再议状呛了地检的处理态度后,高检署再度发回续侦:
https://i.imgur.com/oEluzAt.jpg
第三个检察官终于传了被告,被告辩称自己被盗帐号,但即使被告“无提出证据以实
其说”,检察官三号仍然以“不能排除被告确系遭他人盗用帐号而留言之可能性”为
由作出不起诉处分。
https://i.imgur.com/jan6G7y.jpg
https://i.imgur.com/IiMjaas.jpg
我是不相信检察官们会不知道称自己帐号被盗正常是要提出证据的,像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易字第1270号判决:‘脸书帐号与密码,涉及个人隐私,外人无法轻易得知,
在其他装置登入脸书帐号,一般会有验证之机制,冒名登入的可能性不高,而本案为
单纯“爆料贴文”,不涉及明显之商业或经济利益,被告脸书帐号遭骇客入侵、盗用
的可能性甚低,且若遭骇客入侵,被告应该会收到警告通知,或者是察看之前留言、
分享、贴文,都可轻易察觉。’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号判决:‘被告对其反对之主张,亦应负证明之责,此
为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而自己之移动电话、电脑IP位址由自己使用为常态,被人盗
用为变态,主张变态事实之当事人,自应就此移动电话、电脑IP位址被盗用之利己事
实负举证责任。’
只要用司法院裁判书系统随便查一下,就可以找到一堆被告声称脸书帐号被盗用但提
不出证据,结果起诉/判刑/赔偿的案子。例如宜兰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12年度简字
第663号、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12年度易字第1427号、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
385号判决,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11年度诉字第2223号、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11
年度诉字第2625号等等,族繁不及备载。
这类“管他实际状况是怎样,但因为不可言说的理由,就是要起诉/不起诉,看你拿我
怎么样”的检察官,我不会说是多数,但肯定存在啦!以下引前检察官所著“扭曲的
正义”一书:
台湾媒体掌握了民众资讯源,再加上长期追求点阅率、“独家”,出现了部分罔顾新
闻伦理的行为,导致媒体已经不只是“第四权”,而是所有机关都畏惧的超大权力。
手握这股力量的媒体需要第一手新闻,因此要与政府高层、政治人物“打好关系”,
政府高层与政治人物也要仰仗媒体手握的舆论力量...都希望和媒体保持“互利共生”
的关系,渐渐地,这种关系愈来愈扭曲,最后甚至成了机关高层进行派系斗争的工具。
https://i.imgur.com/j6VlTDd.jpeg
所以明明法律规定侦查不公开,但却会有一大堆正常来说不应该被媒体知道的侦查资讯
被媒体公开用来带风向,记者可以大摇大摆穿梭在地检署里面,诸多陋习在书中都有针
砭。还有要在科层体系中往上爬,就要当个能听得懂“上面暗示”的聪明人,外面的职
场是这样,司法体系也是这样囉!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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