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上铐判无罪 二审法官看完录影...未受胁迫改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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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 记者张议晨
李姓男子贩售毒咖啡包被检方依贩卖三级毒品罪嫌起诉,李在检警侦讯时都自白认罪,但
法院审理时改口,称警询时警方违法上铐,属于不正讯问,法官采信李男说法,认为上铐
影响李男自白任意性判决无罪,检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勘验检警侦询录影,发
现李并未受到胁迫,自白取得具证据力,逆转重判7年2月。可上诉。
警方根据线报,前年9月15日上午持搜索票到李男住处搜索,当场拘提李男制作笔录,李
男警询时自白犯毒,检方复讯时也认罪。
检方根据李男证词及药脚自白,侦结依贩卖三级毒品罪将李男起诉。但案件移审到法院后
,李男改口称自己没有贩毒,因逮捕时吃了安眠药,作笔录时意识不清。
李男辩护律师则称,李男被拘提时,没有自残、攻击、逃脱意图,并没有必须使用手铐的
情况,既然笔录在违法情况下做成,自白就无证据能力;且检方讯问时,李男仅能回应“
是”与“否”,笔录在违法情况下作成,也不具效力。
雄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李男当时并无上铐拘束的正当理由,因此警询笔录中的自白,属
于“不正方法”取得,不具证据能力,加上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李男贩毒,判他无罪。
全案关键在于法官举刑事诉讼法282条规定“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但得命人看
守”,虽该条是针对法院开庭的规范,警询及侦查中检察官讯问时,并无准用这条规定,
但合议庭认为这是法规之不备,不能因此就将此不利益归究于被告。
合议庭主张,侦查中若无正当理由以手铐或脚镣等方式拘束身体,在这情况下取得的自白
就属“不正方法”,应无证据能力,否则无异于鼓励员警以“方便管理”为由,即可一律
对犯罪嫌疑人上铐询问,严重侵害人性尊严及自由,判李男无罪。
判决一出,在警界、法界引起热议。高雄地检署直指法律并未禁止警询不能上铐,有无必
要性应依个案判断,若法官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单纯以被告自白不具任意性,此一论点
过于率断,随即提起上诉。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合议庭检视警询录影,发现李在派出所虽有上铐,但员警并无胁迫、
利诱等情形,且李当时也有辩护律师在场,律师也未主张上铐影响自白自由意志。
另外,检方侦讯时,李男并未上铐,检方采一问一答方式讯问,李未反应听不懂等状况,
当时李的律师也在场,李男、律师不仅未当庭提出异议,二审审理期间,也未指出李男哪
里受到强暴、胁迫等情况。
合议庭认为,刑事诉讼法282条是属审判中规定,司法警察询问时,并无准用;李男触犯
贩毒重罪,拘提后警方碍于警力不足,仅由单警询问,而未卸下手铐制作笔录,动机并无
恶意,且无证据显示李男自白与上铐有因果关系,自白是出于任意性,具证据能力。
合议庭综合事证,认定李男贩卖混和二种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逆转判7年2月有期徒刑,
犯罪所得3500元没收。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