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撤销假释须再关25年 人权会吁修法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台北20日电)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假释后再犯其他案件,须撤销假释
执行残刑25年,有受刑人声请释宪,宪法法庭昨天展开言词辩论。国家人权委员会昨天以
鉴定机关身分出席,呼吁修改刑法,确保符合国际标准。
民国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
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
,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有受刑人为此声请释宪,宪法法庭昨
天并案展开言词辩论,国家人权委员会副主委蔡崇义则以鉴定机关代表身分,出席宪法法
庭言词辩论。
人权会今天透过新闻稿指出,蔡崇义昨天提到,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后的固定残余刑
期应考虑法律和实际减刑可能性,避免使受刑人在无期徒刑残余刑期内无法再次释放,但
目前该规定未全面考量假释前执行期间、适应程度、再犯危险性,以及矫治效果等因素,
固定残余刑期可能导致长期监禁,不符合正当事由,可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
止“酷刑”的要求。
其次,蔡崇义表示,针对原据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经废止或修正,建议应适用修正后较
轻刑罚的规定,若法律经修正为非无期徒刑,则在撤销无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释后,不应再
适用有关无期徒刑残余刑期的相关规定,以保持刑法罪刑相当原则。
蔡崇义强调,这是避免漏未溯及适用有利于受刑人的规定,以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7条所肯认的较轻刑罚的溯及既往原则。
蔡崇义进一步说明,针对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规定的变更,建议应合并
观察相关法条,以避免实际扩大“无期徒刑”的刑罚范围,其中应特别注意合并计算残余
刑期与其他刑期的规定,导致刑罚实际范围扩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禁止不利
于被告的溯及既往原则。
蔡崇义表示,国家人权委员会呼吁检视并修改刑法相关规定,以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同时促进实践人权、落实刑事政策。(编辑:张若瑶)1121220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220022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