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归根究柢就是台湾的法律太轻惹
然后法官也太垃圾
对 我就是说这法官垃圾
若只造成轻伤结果者,则成立重伤罪的未遂犯。重伤害定义可参照刑法第10条的5项规定
,为毁败或严重减损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语言能力、肢体机能、生殖机能或其他重
大不治或难治的伤害。
重伤害要让人生不如死
断手断脚无法恢复
这样也才5年以上12年以下
那这个案子当事人关节受伤减损价值 但又不到严重损害肢体机能
所以上限应该是5年以下
考量到没有和解
加害者可能又是领现金根本不会赔
好歹要判到4年
只有1.2年
根本法官有问题
然后我们刑法重伤害罪真的要改
根本鼓励犯罪
好便宜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