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国商务部:台湾对大陆贸易构成贸易壁垒

楼主: analiya (莉雅)   2023-12-15 11:23:16
结论的原文,简体版,慎入:
http://images.mofcom.gov.cn/trb/202312/20231215081717877.pdf
从原文的各种措辞来看,应该不只是为了断ecfa而已,而是为之后在wto规则下全面的贸易
对等报复措施做准备
节选一下:
(四)通知利害关系方。
根据《调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通过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书面通知了“台湾、
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
请书(公开文本)的查询方式。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并在商务部网
站公开发布了立案公告。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构成贸易壁垒的认定
(一)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
1.台湾地区通过相关“法规”对大陆产品实行禁止进口
制度。
调查显示,台湾地区主要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
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大陆
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规
定”)等“法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
上述“条例”“办法”和“规定”设立了一套总体上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即必须满足
一定条件,并经许可或
在其他个别例外情况下才允许进口大陆产品。禁止进口的大陆产品被列入了“大陆物品不准
许输入项目汇总表”进行管
理,并不定期更新。
2.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庞大,且近年来呈现扩大趋势。
调查显示,根据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大
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本调查立案时台湾地区禁
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为2455项,在调查期间又调整至2509项,广泛涉及世界海关组织《商
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97个税则章别中的 61 个,占税则章别全部货物的比例为20.03%。
2509 项中有 1423 项是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采取措施禁止进口的货物。
从产品类别看,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 2509 项产品涵
盖农产品和工业品,其中涉及农产品 1077 项,占税则章别
农产品(第 1 至 24 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 36.45%和
8.6%;涉及工业品 1432 项,占税则章别工业品(第 25 至 97
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 14.96%和 11.43%。上述禁止
进口产品中包含大量民生必需品,如农产品项下的米面油、
新鲜水果、蔬菜、乳制品、鸡蛋等,工业品项下的空调、冰
箱等家用电器
4.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多次对台湾地区相关措施表达
关注,但其未修改措施也未完整履行通报义务。
调查显示,世贸组织分别于 2006 年、2010 年、2014 年、
2018 年、2023 年对台湾地区进行 5 次贸易政策审议。在历
次审议中,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均注意到,台湾地区对大陆
部分产品实施进口禁令。2023 年 9 月,在最新发布的秘书处
报告中提到“中国台北对两岸直接进口商品有额外的禁止进
口措施,该措施适用于 2455 项 10 位税则号货物,主要包括
活动物及其产品、蔬菜、预制食品、运输设备和纺织品”。
在 5 次审议发言中,大陆均就台湾地区歧视性措施表达
关注,呼吁其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歧视性措施,
以公平、开放、共赢的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但其
并未修改相关措施。在 2023 年 11 月世贸组织第五次对台贸
易政策审议中,大陆再次指出,台湾地区单方面禁止大陆输
入产品约 2500 项,这样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涉嫌违
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也必将损害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和台湾
地区自身利益。
同时,根据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 2012 年 6 月 22 日
通过的《数量限制通报程序的决定》,成员应当向世贸组织
完整通报 2012 年 9 月 30 日仍然生效的数量限制措施,并在
此后每两年向世贸组织进行完整通报。调查显示,台湾地区
曾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世贸组织通报实施并仍然生效的数
量限制措施,具体涉及 93 项货物,包括针对大陆的数量限
制措施所涉及的 22 项货物,其余 2000 余项货物均未向世贸
组织进行完整通报。
1.《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规定的相关义
务。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规定:
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
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
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
面,以及在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
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
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
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注意到,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原则。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禁止歧视来自不同成
员的同类产品,以确保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将产品出口到其
他成员时,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并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调查显示,根据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大陆产品原则上
可以自由出口台湾地区市场。然而,台湾地区针对大陆的禁
止进口制度却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大陆产
品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包括获得许可后)才可以出口至台湾
地区。因此,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台湾地区给予其他世贸组
织成员的“产品出口机会”并没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
大陆的同类产品。
2.《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规定的相关
义务。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
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
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
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调查机关注意到,《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总体上禁止除了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对任何
产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的“限制”和“禁止”,要求世贸组
织成员避免实施数量限制,并且不应当无正当、具体理由阻
止任何成员的任何产品进入其市场。
调查显示,台湾地区通过颁布施行“条例”“办法”“规
定”等,设立了一套针对大陆产品的禁止进口制度。该制度
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只有在个别例外情况
下,或经许可后才允许进口。台湾地区还以维持并不定期更
新相关“汇总表”的方式具体实施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
台湾地区针对大陆产品设立并维持的禁止进口制度构成“除
关税、国内税或其他税费外的禁止或限制”,并且在事实上
禁止了大陆部分产品出口至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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