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事端所起,一中国短视频制作者与某公司相契,谋为其制作之视频,以技艺之巧,投
放于当地因网络受限而难以抵达之平台。契约之中,公司应分摊所得之利益,然而数月之
久,彼制作者终未得其应得之金银。不但如此,公司并操控其所属频道,致制作者无可诉
之地,心急如焚。
设若以古文所论“礼、义、廉、耻”之德性为准则观之,则彼公司之行为实为违反社会之
伦理。古文所言“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此言光耀礼义之光辉,
惟于此次事件中,公司行事非但未奉行契约之义务,更乃掌握整个频道之管理权,此种行
径实践非礼不义之事。
尤其在古文中对于“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之言论,此次事件中公司不仅未
履行其契约义务,更是持不廉不耻之行,致使彼制作者被困于窘境。若此不廉不耻之事势
持续滋长,将有致社会混乱扰乱之虑。
总之,此次事件中公司之不当行为明显与古文所强调之“礼、义、廉、耻”之价值观背离
。公司之不义行为不仅损害个体权益,亦可能对整个社会稳定产生严重之不良影响。此系
提醒我们在当今社会仍需重视礼、义、廉、耻之道德观,以保障社会之正常运转及个体之
公正权益。
小代被欺负是不是因为有人没有读过廉耻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