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贴国籍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于本法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时未满二十岁之人,
亦适用之。
按照法条,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是中华民国国民,出生后便直接拥有国籍。
听起来没什么问题,但看到这几天不断发车的国籍质疑不禁让中年大叔想到…这国籍认定其
实超宽松的啊!?
试想咱们美德父母都是道地台湾人,他们出生便拥有台湾国籍。
而这套说法也套用在他们的孩子,即使子孙们都已经拥有美国国籍也一样。
只要不主动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咱们美德的子子孙孙都是中华民国国民呢!
更进一步设想,即使从未踏上过台湾这个岛,只要能证明祖先拥有中华民国国籍,那就够具
备资格参选公职!?(当然还有户籍认定跟一些其他的条件,但跟国籍比起来都是小事情)
再继续按著这思路走下去,是不是咱们少子化跟国家实力其实都被严重地预估 ☺?
看来是时候号召咱们流落在世界各地的中华民国仔了!
当然啦 如果是我法盲就当我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