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3-11-19 16:22:20※ 引述《awsq00000 (唧唧)》之铭言:
: 如题啦
: 明明双方都说好条件了
: 却有人事后觉得不太公平 觉得从字面上条件太憋屈了 决定毁约
: 当时当见证的公亲现在一声不吭 毁约也不说对不对
: 见证人要当裁判 还是真的只是见证 看看而已?
按照世俗观念来说
“见证人”顶多只负责以签字的方式,确保双方履行应有的承诺,如此简单而已
如果要充当“裁判”的角色,其实难免过头了点...
这种事情(出现毁约的状况),正常来讲应交付民事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为合适处
理(评判条件的合理性),而非自行论断事情的是非
否则剪不断理还乱,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