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规
人口运贩防制法第 34 条
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监控、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
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未遂犯减刑1/2,自白减刑1/2
所以实际刑责很可能是七除以四,
等于一年半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有什么其情可悯之类还会更扯
实际上呢?
被害人被送出去了,且完全找不到
找不到确实证据就不能以既遂判刑
但检警直接用未遂起诉更是扯翻天
毕竟失踪七年,在法律上算死亡
最后被害人在法律上死了,实际上直接消失
而台湾部份的加害者已经做完所有的犯罪行为可能只判刑一年半,等于9个月后就可以假释
伟哉检警,便宜行事
伟哉法律,纸上尊崇
以后的杀人犯都不要说尸体位置了
尸体难找,就不用找了
检警直接算他没杀人,
改用杀人未遂起诉吧
血溅满屋:没尸体不能证明已死
断肢残臂:少手少腿也能活呀
小学的时候尊敬检警这个职业
是认为他们工作是维护公平与法律
出社会后,呵
咱们还是尊重已知的好检察官、好警察就好吧
这个行业本身已经被玩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