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认为拿政府标案没啥
就算是受政府委托进行的宣传
这也是合情合法
譬如很早以前什么勤洗手,随手关灯
宣传这些事情本来也就要有人做
人家自然不可能做免费
拿着别人得到多少标案
想要隐射东影射西
我是觉得大可不必啦
对这国家没啥帮助
该问的只有一件事情
拿了政府标案
那该标注地是否有进行标注?
对于是政府的文宣此一事实是否有揭露?
譬如这广告是行政院内政部关心您
预算法第 62-1 条
基于行政中立、维护新闻自由及人民权益,政府各机关暨公营事业、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
五十以上成立之财团法人及政府转投资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业,编列预算于平面媒体、
广播媒体、网络媒体(含社群媒体)及电视媒体办理政策及业务宣导,应明确标示其为广
告且揭示办理或赞助机关、单位名称,并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进行。
前项办理政策及业务宣导之预算,各主管机关应就其执行情形加强管理,按月于机关资讯
公开区公布宣导主题、媒体类型、期程、金额、执行单位等事项,并于主计总处网站专区
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备查。
宣导政府机关政策文宣规划执行相关事宜
1. 各机关或单位编列预算,于国内、外办理政策宣导,不论平面媒体或电
子媒体或广播方式,均应标示揭示办理或赞助机关、单位名称及“广告”
二字。
委托制播电视或广播节目如何加〝广告〞二字?
…..加上一句话:以上广告节目由OO机关提供。
如果都有
那有什么好说的?
一切合法,该有的揭露也有处理
那还有好靠北啥的?
反之
如果有缺漏过
那就是违法状况
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事实上我觉得这法令规范范围还是少了点
除了政府文宣需要揭露外
一般广告其实也该揭露
就好像最近的XX奇兵事件
广告商花钱请没玩过游戏的网红配音
让消费者以为广告画面真的是网红游玩画面
如果在影片中浮水印标注这是广告
请问会有人骂吗?
会有人需要道歉吗?
其他什么收钱试用产品做广告文宣
或者是假排队假心得分享
我认为广告手法无可厚非
但对消费者不利的是
资讯没有完整揭露
我们看了影片根本就不知道这其实是一则花钱的广告
另外还有那种上节目的或上新闻的
稍微有接触到媒体业的都知道
怎么可能一则新闻给你报导一家牛肉面店三五分钟?
毫无新闻价值
这根本不可能出现
就算没有直接讲店名,透过影片内容的线索
消费者还是很好找到该店
讲白了就是一则新闻多少万买的
或者是说上XX吃的啊,装潢的啊,用的啊节目
其实也是节目组收钱办事
但你消费者知道那玩意是广告吗?
这样对消费者公平吗?
你们明白告诉我们这是广告
你们有收钱
我是消费者我没差啊
有些广告拍得好,我照样会被吸引去消费
但你装的一副素人试用真实心得
实际是拿钱办事的
不论是公家机关的文宣,或者是民间企业的广告
我个人认为都是非常不公平的状况
假如能这样修法
1.广告文宣公关于文宣内都必须揭露是广告,以及委托公司与委托者是谁
2.合约书该公司都必须公开上网
3.拒绝公开或者是隐匿者,按合约金额倍数罚款
这样既能保障言论自由的发挥
你们还是可以继续做广告文宣
但也能保证消费者阅听者的资讯公平
至少你知道这则是国民党做的广告
那个是民进党花钱请的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