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下法院有关压车行为的判决供大家参考
压车属骑乘自然动作“台湾桥头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68号”
摘录:系争车辆过弯时虽有倾倒车身之举,惟机车为两轮行驶之交通工具,过弯时不若汽
车仅需转动车轮即可,通常亦须配合调整车辆之重心以协助过弯,而采证影片拍摄地点为
一曲率不低之弯道,机车于过弯时倾倒车身转移重心以利过弯,本属骑乘时之自然动作,
系争车辆又无刻意过度压低车身之举,自难认原告于影片中之驾驶行为属“以其他危险方
式在道路驾驶”行为。
压车危险认定“台湾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4号”:
1.伸越其他车道造成行车风险
2.超速的压车行为
摘录:其倾压过弯之骑乘方式亦已伸越其他车道而创造其他用路人行车风险,足以影响其
行人、车辆等一般用路人之交通往来秩序与安全,造成相当危险,综合原告其整体驾驶
方式、驾驶路况等情状,难认属于正常行驶之范畴。p本件原告在客观路况上并无必要
以至少已逾90公里/每小时之行车速度为高速倾压过弯之方式疾驶5个以上弯道,更征其驾
驶行为已足以影响其他车辆等一般用路人之交通往来秩序与安全,并造成相当危险,实难
以达成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是本件被告认定原告有以危险方式在道
路驾驶汽车之违规行为,于法亦无违误。
其实法官都认为压车是属于骑乘的自然动作了,如果有被开单欢迎用第一个判决去申诉打
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