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我一直觉得司法单位去处理骂人的事件
: 真的非常的浪费资源
: 为什么不能和通奸罪一样除罪化?
: 个人觉得有具体损失
: 付了裁判费用后想怎样告就个人自由
: 特别到底什么事属可受公评
: 什么事不算
: 皆法官心证
: 看不出统一标准
干脆下放权力给警察
比如港英时期的"警司训诫"
少年犯 老年犯或本刑六个月以下徒刑的轻微犯罪 给予训诫 监管
并列入纪录 等一定时间不再犯或没有犯其他刑事罪刑 就消除纪录
又好比以前还有所谓的违警罚法
重新拿出来修成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行政罚法
把一些微罪处分权下放给警察
这样一些轻罪小罪也不用麻烦检察官浪费时间办完后
来个微罪不举
把时间放在其他重大刑案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