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则新闻,小弟所住的社区去年也有遇到停车场的争议,刚好家中有人担任委员
所以了解了一些规范,这边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个人经验分享,如果有错误还请指正
1.现在“大多数”车位都是法定停车位(没有独立权状),只是“约定专用”,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5款:“本条例用辞定义如下:五、约定专用部分:
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本质上还是共用部分,在使用执照登载上,社区地下停车场大多登记是“停车空间”
或“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
2.在“停车空间”堆放杂物会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9条第2、3项的规范: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9条第2项:“住户对共用部分之使用应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
使用方法为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第3项:“前二项但书所约定事项,不得
违反本条例、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及建筑法令之规定。”
这里说的设置目的和通常使用方法,也就是说停车空间就是只能停车,不能作为他用
约定指的是在停车使用的前提下,社区做出的额外规范(比如说有些社区规定汽车格
可以停机车,有些社区不行),但这个约定不能违反法条的限制(也就是说就算规约写
了可以堆杂物,如果有人去检举,主管机关还是会来办)。
3.而在“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堆放杂物,会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范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
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
、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
至于杂物和第9条规范的停车使用,基本上是由主管机关认定,根据小弟社区的经验,
去年新北市政府主管机关(工务局)的认定是,除了汽车、机车、自行车、有车牌的电
动车之外,通通都是杂物。
4.管委会的立场,如果有人跑去政府单位入案检举,依法管委会就必须要制止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9条第4项:“住户违反第二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
应予制止,并得按其性质请求各该主管机关或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如有损害并得
请求损害赔偿。”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5项:“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
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处理。”
如果有违规行为管委会却没有制止,管委会甚至会被开罚(小弟社区管委会就被开过)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第5款:“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五、住户违规情事之
制止及相关资料之提供。”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8条第4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处新台币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
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四、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第36条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职务,显然影响住户权益者。”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跑去检举,管委会也很无奈。
以上经验分享,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