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护人员不能指挥交通吗?
第 五 章 道路障碍
第 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雇主新台币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两旁附近燃烧物品,发生浓烟,足以妨碍行车视线。
三、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车、货柜或动力机械。
五、兴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经许可,或经许可超出限制。
六、经主管机关许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规定树立警告标志,或于事后未将障碍物清除。
七、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
八、未经许可在道路设置石碑、广告牌、彩坊或其他类似物。
九、未经许可在道路举行赛会或摆设筵席、演戏、拍摄电影或其他类似行为。
十、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
十一、交通勤务之警察、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交通稽查任务及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
导护人员以外之人员,于道路上拦阻人、车通行,妨碍交通。
看法规导护人员在马路上拦阻车辆 警察还不能依法叫他滚蛋耶
是不是又要怪交通部或立委立法写得莫名其妙?
导护可以叫你停 但是不能叫你走XDDD
如果法律不禁止但外送师跟乡民禁止 在自由国家到底可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