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提修法 国家机密档案不再永久保密

楼主: alex1987 (基努李维)   2023-10-18 21:08:10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赖于榛
3.完整新闻标题:
政院提修法 国家机密档案不再永久保密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台北18日电)行政院会明天将通过攸关转型正义的国家机密保护法部
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国家机密档案不再“永久保
密”,改为保密逾30年者应检讨保密必要,避免浮滥保密。
政院官员今天指出,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之一,是将“永久保密”规定
,改为定期检讨有无延长保密的必要。
他表示,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现行法规定“永久保密”,但这违反
政府资讯应透明公开的精神,因此草案改为保密逾30年者应检讨保密必要,延长保密每次
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须报请上级机关权责人员核定,避免浮滥延长保密期限情形

另外,草案也增订涉密人员的返台通报义务及罚则,官员指出,为掌握涉密人员出境,与
外国、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人士联系、接触情形,增订涉密人员返台后的通报义务与期限
,以及涉密退离职的非机关现职人员返台后的通报义务及处罚规定。
至于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官员表示,重点包含扩大解密政治档案、最大程度
开放政治档案,以及强化对受监控被害人隐私保障。
官员说明,政治档案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
机密,原则至迟应于全案档案最早产生日40年解密。
但对于少数例外情况,官员表示,例如涉陆情报相关人员身分、国际或大陆地区情报工作
部署的解密确有严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长保密的必要者,得报国安会同意延长保密,每次
延长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
官员表示,原核定机关应于条例修正施行日起6个月内重新检讨解降密,未于期限内完成
重新检讨者,视为解除机密;并增订政治档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为机密。
官员提到,草案也删除原移转机关(构)得以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外关系之虞为由,限
制已解密政治档案开放应用的规定;草案也明定不得再以国家情报工作法第8条为由,限
制公务员、证人、检举人及消息来源的姓名、化名、代号及职称的揭露,解决现行法执行
时面临的法律竞合问题。
草案也增订主动通知当事人优先近用档案、加注补充意见附卷,并征询是否同意他人应用
高度个人隐私纪录,官员说明,这是为强化被认的隐私保障。
另外,官员指出,非档案当事人申请及政府机关(构)借调应用保防、侦防或安全管制等
措施产制,且未经档案当事人同意所蒐集取得的纪录文件涉及家庭关系、伴侣关系、性别
关系或涉私领域的监译纪录等高度个人隐私且未届满70年的政治档案,除档案当事人死亡
、书面同意提供或申请人取得当事人同意提供的书面文件等情形外,应就高度个人隐私部
分经分离处理后提供应用。(编辑:张若瑶)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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