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呛我国无管辖权 法院以

楼主: jal99 (jal99)   2023-10-16 15:10:25
自由
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呛我国无管辖权 法院以“这理由”判赔30万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吴姓女子与洪姓男子结婚后定居日本,但吴女与周姓男子偷情、
生女,洪男和吴女离婚后,以侵害配偶权为由,分别对周男、吴女向日本、我国法院提告求
偿。经日本法院调解,周男赔偿洪男250万日币(约新台币54万元)和解;吴女则主张,侵
权发生地在日本,我国法院无管辖权,且周男已赔偿,她无赔偿责任,但高等法院认定两造
均为国人、在台有住所,我国有管辖权,判吴女应赔偿30万元确定。
吴女在日本的大学毕业后,2018年在台和洪男结婚,婚后两人在日本生活,吴女是日本的上
班族,洪男在汽车维修厂工作。
2021年6月,吴女告知洪男,腹中怀有周男的小孩,双方同年11月协议离婚,吴女隔年2月在
日本生下和周男的女儿,她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确认子女诉讼,判决女婴生父为周男,并非洪
男。
不久,洪男以配偶权被侵害为由,先后向日本、我国台北地院对周男、吴女提起损害赔偿诉
讼。周男方面,经日本法院调解,由周男赔偿洪男250万日币达成和解。洪男另向台北地院
提告要求吴女赔偿50万元。
吴女向法院主张,婚后和洪男在日本生活,其侵权行为地也在日本,我国法院无管辖权,且
日本法院调解后,周男已赔偿洪男250万日币和解,她无赔偿责任;退一步来说,若她涉侵
权,日本法院才有管辖权。
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见解,认为吴女、洪男均为国人、在我国均有住所,且在我国办理结婚登
记,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日本,不过,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国法院亦
具有管辖权。
高院认定,吴女和周男偷情生女,均有连带赔偿责任,周、洪在日本虽已和解,但和解书效
力并不包括吴女,吴女仍有赔偿责任,判她应赔偿3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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