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全国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园

楼主: weixing (神游四方)   2023-10-13 15:00:00
受刑人应该无法成为被选举人
选罢法第26条 第九项 未执行完毕应该无法成为被选举人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二、曾犯贪污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刑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或为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
代表会、原住民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之有投票权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罪,
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曾犯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三十条之一、第三十一条、反渗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或第七条之
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五、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该二项之未遂犯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刑法第三百
零二条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但原住民单纯仅犯未经许可,
制造、转让、运输、出借或持有自制猎枪、其主要组成零件或弹药之罪,于中华民国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施行日前,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在此
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并受缓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并经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确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于
缓刑期间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
十、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
十一、受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十二、受破产宣告或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确定,尚未复权。
十三、曾受免除职务之惩戒处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
十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十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不过如果是狱政人员想要选的话 或是想选上的人
如果真的在监狱可以投票的话
未来如果想要当选那还真的应该就要跟受刑人拜票、拉票或是开出对受刑人够好政见
毕竟票数还不少 应该会成为关键票数 足够影响村里长 或是 乡镇代表
如果真的可以在监狱投票 事情真的发生
我想在未来台湾投票竞选活动 一定会发生特别的变化
※ 引述《ptt9999 (ptt999)》之铭言:
: 三星监狱在拱照村
: 拱照村人口约1500人
: 而三星监狱约3000人左右
: 那三星监狱能不能派人出来选举村长
: 成为第一个在监狱执政的村长呢??
: 3000人要选上乡民代表也不算难事了
: ※ 引述《zainc (念湘)》之铭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01235
: : 联合报
: : 记者林孟洁
: : 2023-10-12 18:43
: : 全国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园选委会要在台北监狱设投票所
: : 林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明年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置
: : 投票所被拒绝,他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桃市
: : 选委会应在诉讼确定前,准予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供林行使投票权,为全国首件监狱
: : 受刑人投票的案例。
: : 中选会定于明年1月13日举行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而林现于台北监狱服刑中,
: : 户籍于2019年12月也迁入监狱,投票日当天仍在监执行;林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
: : 、桃园选委会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
: : 中选会、桃园选委会今年3月分别回复林,监所收容人若户籍已迁至监所,而在户籍地投
: : 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但此涉及法务部权责,
: : 但若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
: : ,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该要有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
: : 林认为明年投票日仍难以行使投票权,因此向法院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 : 北高行认为选举权是宪法保障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而林确实是户籍
: : 在台北监狱的选举权人,过去近4年来因现行法制无法以投票为由外出,而监所又未依规
: : 定设置投票所,导致他实际上无法行使投票权。
: : 北高行指出,桃园选委会虽称受刑人可依外出规定申请出来投票,但依监狱行刑法规定,
: : 受刑人外出制度是为了强化就业职能、才艺或技能,与行使投票权无关,且还要符合“在
: : 监执行逾3月”与“行状善良”或“具特殊才艺或技能”的要件,若不符规定则无法外出
: : ,然而受刑人纵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权,国家应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权。
: : 北高行认为选罢法明文要求桃园选委会在选举人设籍地设置投票所,且台北监狱就是政府
: : 机关,在监狱机关设置投票所,符合选罢法规定,再者法律规定未区分选举人身分,若受
: : 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剥夺在籍选举权,违反平等原则,受刑人在籍投票没有立法空缺,也
: : 不是法律所不允许事项,更未造成既有法制变动。
: : 北高行认为,林的胜诉可能性不低,明年总统大选距今仅剩3个月,林有选举权却无法行
: : 使,形同受到剥夺,属于重大损害,认定有急迫危险,若未准许声请,林势必依如过往4
: : 年无法享有投票机会,认为有保全必要性,裁定桃园选委会应在行政诉讼案件确定前,暂
: : 先准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
: : https://reurl.cc/x6v9Yz
: : 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监狱。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 :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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