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明扬大火“我们价值每小时75块”靠北护理

楼主: WuSam (藤原豆海)   2023-10-12 10:36:39
※ 引述《ipipwrong (Guess)》之铭言:
: “同仁得依个人意愿选择领取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发给之加班费:雇主使劳工于第
: 36条所定休息日工作时,应依法给付加班费,(3)工作超过8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 另再加给2又2/3以上,或选择补休。对护理师本院另依行政院核颁‘公立医疗机构护理(
: 助产)人员夜班费支给表’,非固定班晚班360~600元之最高上限发给夜班费(每小时75元)
: 。”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要以劳基法第24条第3项和第32条去看才对
当天因为大量伤患,医院启动大量伤患紧急召回护理师
第24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
雇主使劳工于第三十六条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其工资按平日每小
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32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
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
时。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项但书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应报当地主管机
关备查。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
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
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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