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讲到轻判问题
我认为这还是在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
毕竟刑度法律上的规范本来就是在一个区间之中
让司法官依照犯罪情节而增减
这本来就是法官的权责
我比较难理解的是这件事情
【高虹安出庭实录4】一段辩词让2检察官当庭狂摇头 检方打脸:就像诈骗集团首脑与车
手 - 镜周刊 Mirr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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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廖彦钧发言时更直接打脸高虹安律师说,高的辩护律师所举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案子,此案甚至连人头助理都被认定无罪,但这几年实务见解已有改变,被判有罪的助理
费案样态,除了人头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报,直指“辩方的说法是相互矛盾”。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谈论的重点
那个有立场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重点是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同样行为,在同样法条之下
可以因为司法官与检察官的"实务见解"改变
而决定这个行为是否有罪
我就是个法盲
但身为人民这种事情我真的无法接受
如果这个道理是通的
那法条不就会沦为少数拥有解释权的人任意操弄的对象吗?
他今天说有罪
明天遇到高官权贵就可以说实务见解改了,现在没罪
再到后天
又个死老百姓做了,实务见解再度改变,此时此刻的现在又有罪了
请问
人民到底该如何守法?
人民守的又是"法",还是"实务见解"?
今天美国要搞零元购
也是要修法通过950美金以下不举
那警察与检察官就照着法条走
而不会因为今天一个,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检察官
"实务见解"改变了
950美金以下的偷窃,就变成有罪或者是无罪
过去当人民靠北法院判决,靠北恐龙法官时
总是会有专业人士跳出来喊法盲
法律条文就是如此
法官不可能判超过法条范围之外的刑责
刁民不爽的话请去靠北立委
这些垃圾立委都你们自己投的
我就信了
但今天的新闻告诉我
原来"实务见解"这么好用
同样行为在同样法条下有罪无罪是看你们的实务见解
而非适法性的问题
再说回头
现在实务见解改变
同样行为在同样法条下变成违法了
那过去十四年的九个无罪案件
是不是算是法院误判?
算不算司法纵放犯人?
不应该把这九个当事人抓回来关吗?
同样道理
现在实务见解改变
过去认为违法的作为
现在都会判无罪
那过去被关的是不是要进行国赔?
被罚钱的是不是该按利息补偿?
这样太奇怪了吧?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拜托来个律师检察官或者是司法官来说明一下
同样行为在同条法律下
不是刑度这种个人主观影响比较大的不同
而是更根本的为什么可以到有罪/无罪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