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很好奇战争法为何没有跟劳基法结合
台海要是真的战争,又不是全部的人都不用上班
政府应该要思考战争时劳工的权益
光是我的疑问就有一堆了
1.战争期间雇主如要求劳工强制上班是否有相对应罚则
2.战争结束后雇主如未损失是否应该要付战争期间未付之薪资
3.战争期间劳工请假是否适用战争结束后结算,或战争期间一律是有薪假
4.如雇主在战争期间无法付薪资,是否要提出相对应的声明
5.如是轮班制,是否因应战争期间而减少轮班制或人数
6.如战争期间雇主要求上班,薪资是否需提高,以及额外保险
7.战争期间若新台币贬值,雇主是否应该要提与战争期间供等值的货币或物资
8.雇主若于战争期间无故开除员工,资遣费是否要给
9.战争期间雇主跟员工的权益如何
这些才是需要修法的吧?我很在乎我的权益,但是我翻了法条
竟然都没有这些权益,这不对吧
就算是战争,劳工的权益还是要顾阿
我将此条法律命名为:战时劳工基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