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啦,随着近年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婚外情刑事除罪化
大家都知道我国司法体系整体上
有越来越不介入国民个人生活的趋势
因此,除了前述提到的同婚及婚外情刑事问题外
一些较前卫的人权团体也开始在探讨
未来我国民法修法允许近亲合意性行为以及缔结婚姻的可能性
(并援引了德国派崔克及苏珊兄妹的案例)
可是小弟觉得很奇怪
按照我国刑法第237 条有关重婚罪的条文
以及民法第 985 条的规定
我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将婚姻关系限制在两个人之间
(差别只在于以前限于一对男女,现在则放宽仅为两个个人)
可是婚姻关系既然是合意之下才得以缔结
那只要涉及各方都同意
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婚姻不是都应该被承认吗?
那为何我国现在仍在民法跟刑法都保留禁止重婚的法条呢?
请问各位,明明我国司法越来越不干涉国民个人生活
为何我国仍将婚姻关系限制在一对一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