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二度酒驾被拦狂飙撞伤2警 业务反控警车闯

楼主: yukihira (Race Against Time)   2023-10-03 18:04:05
二度酒驾被拦狂飙撞伤2警 业务反控警车闯红灯下场曝光
ETtoday新闻云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苗栗林姓业务2018年间因酒驾被判刑3个月确定,今年6月间再度酒驾上路,遇到警员拦查
竟加速逃逸,追逐过程中与警车发生碰撞,导致2名警员受伤;事后他反控警方闯红灯,
他没有反应机会才会撞上。不过,苗栗地院法官未采信,日前依法判处林男有期徒刑4个
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
判决书中记载,林男2018年间因酒驾被判处3个月确定,并于同年7月5日易科罚金执行完
毕,没想到他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13日晚间9时、10时左右在家中饮酒之后,随即于同月
14日凌晨0时许开车外出。
林男开车行经苗栗县头份市银河路与日新街口,因为右转没打方向灯,被巡逻警员拦查,
他见状竟加速逃逸,双方一路追逐至永贞路1段与台1己线路口,他不慎与警车发生碰撞,
造成2名警员受伤。经警方事后检测,林男的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72毫克。
林男挨告之后坦承酒驾,但强调发生车祸时,他是绿灯正常路权使用人,对方虽然是警车
,但闯红灯,未依正常鸣笛行驶,他经过路口才发现右方有车,根本来不及停下,也没有
任何反应的机会。
不过,苗栗地院法官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2规定,“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
或辅佐人声请调查之证据,法院认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驳回之。下列情形,应认为不必
要:一、不能调查者。二、与待证事实无重要关系者。三、待证事实已臻明了无再调查之
必要者。四、同一证据再行声请者。”
法官指出,林男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
,却要求声请鉴定驾车行为有无过失,这部分与本案并无重要关系,也没有调查证据的必
要,因此予以驳回,最终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东森新媒体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驾,未满18岁禁止饮酒;饮酒过量,有害健康。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003/25949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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