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中正二分局打脸乡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3-09-29 16:00:46
※ 引述《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之铭言:
: 标题: Re: [问卦] 中正二分局打脸乡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 时间: Fri Sep 29 10:45:4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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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bcdefg847 (和平海贼)》之铭言:
: : ﹝4﹞通知书指派员警送达者,应于非例假日之日间行之。但应受送达人不拒绝收领或因案
: : 情需要经签报主管长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 这是犯罪侦查手册第99点,有没有签报主管长官核准应该只有议员能查询,但说不定很多警
: : 察根本不知道夜间送达是例外,就给各位参考。主要还是当事人整个就很配合。
: : 不过我还是要说,执政党早在100年把侮辱公署除罪,结果农业部跑去告妨害名誉?更不要
: : 说原文只是贴出买到臭蛋的相片,真的是脑洞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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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书其实是没有强制力的,
:
第 71 条
传唤被告,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征。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传票,于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第 71-1 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前项通知书,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其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
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
: 通常就是通知你某日某时要到案说明。
:
: 要强制力就去声请拘票。
^^^^^^^^^^^^^^^^^???
非传即拘:
第 76 条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时,得不经传唤迳行拘提:
一、无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迳行拘提:
第 88-1 条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
得迳行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
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请问一下是符合哪个要件,可以直接拘提?
然后
传票跟通知书形式上游不同机关/人发但实质上都可以达到不到后拘提
传票 传不到 检察官 "得" 开拘票
通知书 通知不到 司法警察得 报请检察官开拘票
所不管传票或通知书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
司法机关都可以发起拘提
差别只在于形式上
一个检察官/法官可以直接签发拘票
一个由司法警察报请检察官开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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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党国时期就常常被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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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符合逮捕要件下,警察拿个通知书,要你“现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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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在不理解要件情况下,常会误会有义务,就导致跟实质拘捕差不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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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好像警察跑去你家,问你能不能进去,你不知道有没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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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开门让他进去,以达到任意搜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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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可以规避搜索的程序和实体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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