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骑车载女儿与警车擦撞 第6次酒驾上诉判更重
联合报/ 记者邵心杰
台南李姓男子5次酒后驾车,2年多前才被判7月,去年8月间在家饮用高梁酒后,骑机车载女
儿外出,与佳里警分局蔡姓员警所开巡逻车碰撞,父女均受擦挫伤送医,李酒测值达每公升
1.22毫克,一审认他不能安全驾驶判6月并科罚金4万元,他与检方均不服上诉,二审认定累
犯改判8月确定。
李前因5次酒后驾车公共危险案件,先后经法院判处3月、2月、6月、5月、7月确定,最近1
次酒后驾车经地院判处7月,不服上诉而遭驳回确定。这次酒驾距离上次已2年2月。
李表示,并非蓄意酒驾,只因喝酒时女儿吵闹肚子饿,一时未警醒;他非常痛苦,也非常后
悔,已痛下决心,戒酒至今。他说,父亲罹患癌症,幼女尚在求学期间,家中生计全部落在
他的身上,请悯恕予罚金或得易服劳役处分,让他服刑之余,还能养家活口。同时,他与员
警已和解,并写悔过书。
检方认为,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同性质的酒驾案件,认刑罚反应薄弱,
请依法加重其刑。
台南高分院认为,原判决既已认李确实有前案执行完毕5年内又再犯本案纪录,而列入量刑
参考,却又认为本案不构成累犯,有判决理由不备违误。
台南高分院审酌,本案已是李第六度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触犯公共危险罪,虽本案行为时
间距前案执行完毕,已逾2年2月,但仍属前案受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且同为酒后驾驶公共危险罪,足认李自制力、守法意识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
。而检察官主张李应构成累犯,请求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依法有据。
台南地院审酌,虽李所骑乘机车与警方发生擦撞,主要肇因为警车左转弯未让直行李机车先
行,但李酒后骑乘机车上路,危害公众交通安全,经警于肇事后测得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高
达每公升1.22毫克,足见犯罪所生危险程度不轻。
李本案前已有5次酒后驾车前案,且前曾2度入监服刑,显见并未从历次前案记取教训,再度
犯下本案酒后驾车公共危险罪,李上诉理由虽称在本案之后已经戒酒至今,但本案之后,又
于今年4月4日再度犯酒后驾车公共危险罪,为警查获,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今年5月13日系
属台南地院审理中,也证明欠缺自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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