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涉食安影响重大就可抓人?“绿鸡蛋”发

楼主: powderzhon (半夜12点的4000M)   2023-09-28 18:22:43
https://i.imgur.com/XmzZEk1.jpg
刑事诉讼法
第 71-1 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得使用通知书,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前项通知书,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其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规定。
第71-1条规定警察要调查犯罪嫌疑人 要用“通知书”通知嫌疑人到场询问
请问 这件警察有对“妨害名誉”案件的嫌疑人先发通知书吗? 还是直接凌晨11点查水表
破门?警察发通知书无故不到场 才能报请检察官发拘票 这件有通知书吗? 警察记者会
有出示吗?
如果没有通知书的话,你这件有什么迳行拘提的事由?
第 76 条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时,得不经传唤迳行拘提:
一、无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嫌疑人有逃亡吗?是无家可归的人吗? 有什么事实足认他有销毁证据吗? 妨害名誉是最
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吗?
食安法
第 46-1 条
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是三年以下之罪,你凭什么迳行拘提?
怎样 我们是警察国家了是不是?走向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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