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提早到班、加班20分钟不算加班费? 劳

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3-09-20 04:30:59
1.媒体来源:财团法人中央广播电台
2.记者署名:杨文君
3.完整新闻标题:提早到班、加班20分钟不算加班费? 劳动部:违法
4.完整新闻内文:
劳动部指出,雇主让劳工加班,就应该依法给付加班费,不可以片面要求只能换补休,且不
得用底薪或本薪的方式计算加班费,还有被要求提早到班也要给加班费。光是去年就开罚新
台币6200万元,雇主不得不慎。
劳动部指出,在违反样态中最常见的是“公司规定加班只能换补休”,劳动部表示,劳工于
平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后,原则上雇主应给付加班费,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
主同意者,才能实施补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仅能换取补休。
第二类是“公司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加班费”,劳动部提醒,凡是劳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
,不论雇主以任何名义给与,均属“工资”范畴,例如全勤奖金、夜班津贴等,于核计加班
费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时,均应列入计算。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说
:‘(原音)例如伙食津贴,不论大小都一样,我们原则上会认定为工资,所以要判断各个项
目是不是工资,会归到是不是工作所得报酬,要能说出此报酬跟工作没有相关,我们大概才
会认为是福利,否则会反推为是工资。’
第三类是“雇主规定加班未满1小时不给加班费”,劳动部说明,雇主给付劳工工资应计算
至分钟为止,至工作未满1小时时间,仍可换算为小时后,再发给加班费,例如加班20分钟
,换算为1/3小时计给加班费。且提早到班也应给加班费。
第四类是“雇主计算加班费时以1.33或1.66计给”,劳动部强调,依《劳动基准法》规定,
加班费是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或2/3以上,雇主若直接将小数点后第3位予以舍去,
一定会少算,就会违法。
第五类是“雇主未依法给付休息日加班费”,劳动部说明,实务上仍有部分雇主误以为按日
或按时计酬的劳工,就不适用休息日加班费,应特别留意,以免触法。
劳动部补充说明,为方便民众及事业单位试算加班费金额,已设有“加班费试算系统”,欢
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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