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超思负责人秦女士胞弟是司法官,请问胞弟几等亲?
违反
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与其家庭成员及有密切关系之人范围认定标准
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与其家庭成员及有密切关系之人范围认定标准
第二条
十、司法院大法官
第六条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其家庭成员范围如下:
一、一亲等直系血亲或姻亲。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当于配偶之同居伴侣。
第 7 条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有密切关系之人,系指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
人具密切社会或职业关系之人。
前项所称密切社会或职业关系,得参考下列基准判断之:
一、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同一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二、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同一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高级主管。
三、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有密切商业往来关系之人。
四、为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之受雇人或雇用人。
五、由前款受雇人或由其担任代表人之法人所雇用之人。
六、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同一借款债务之借款人、保证人或提供担保之人。
七、代理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之人。
八、与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同一法人或信托之实质受益人。
九、担任为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利益所设立法人或信托之实质受益人。
十、受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委托,负责持有、管理或运用其资产或其他利益之人。
十一、以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为受益人之人身保险契约,该契约之要保人及被保险人。
十二、重要政治性职务之人所属人民团体或工会之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