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原本的规定是受损疑义户应自现场会勘或接获监造(拆)人书面认定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
: 检附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报告,都发局再进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https://tinyurl.com/mvvt2xr5
: 111年2月14日台北市政府变更规定,改成建商自己认定有没有损害邻居,有的话都发局才
: 会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是那个建商会自己让自己停工啦,这是哪个白痴推出的规定
: 111年2月14日台北市政府是谁执政,谁就该负责
这就带风向的
旧条文
https://tinyurl.com/24u66au4
第 四 条
领有建筑执照之工程,发生施工损害邻房疑义事件(以下简称损邻疑义事件
),经有受损疑义之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受损疑义户)请求都发局协调
时,都发局应通知受损疑义户与拆除执照申请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简称损邻疑义事件双方)及监造人或监拆人(以下简称监造(拆)人)择
期会同勘查损害情形,依下列方式处理:
三监造(拆)人认定非属施工损害,得继续施工。如受损疑义户不服认定
,得自行负担鉴定费用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受损疑义户未出席、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拒绝勘查者,损邻疑义事件得不予列
管。
损邻疑义事件会勘时,除监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执照申请
人或受损疑义户得出具委任书委任代理人携带身分证明文件参加。
监造(拆)人现场无法认定是否属施工损害或有无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应
于会勘后七日内提出书面认定报告送损邻疑义事件双方及都发局。
第 七 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者,受损疑义户应自现场会勘或接获监造(拆
)人书面认定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检附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报告,都发局应
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鉴定非属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经鉴定系属施工损害而无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应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
款及第五条规定办理。
三经鉴定系属施工损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应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
款及第六条规定办理。
前项鉴定认受损房屋之损害确系因施工所致者,鉴定费用应由起造人、拆除
执照申请人或承造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