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核发合法房屋证明处理要点第二点规定
二、本要点所称合法房屋,系指下列各地区于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无擅自新建、修建
、改建或兴辟公共设施拆除剩余建筑基地内建筑物改建增建行为之旧有建筑物。
(一)实施都市计画地区:以当地都市计画发布日为准。但有发布实施禁建者,以禁建日
期为准。
(二)实施区域计画地区:以北部区域计画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日期为准。
(三)内政部指定地区:
1、内政部依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指定之原台北县全县行政区域内
一至十二等则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镇、三芝乡、板桥市、新庄市、新店市、树林市、三峡
镇、土城市、金山乡内
各类则土地:以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准。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一日指定
十三至二十六等则“田”地目地土,应依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建
筑管理。
2、原瑞芳镇:依内政部台内营字第七六五○四八号函,以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为准。
(四)原板桥市、三重市、泰山乡、五股乡、新庄市、芦洲市等部份区域:依台湾省政府
建水字第四三四八四号函发布实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办法,以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五月二
十九日发布实施日期为准。
按照民进党议员所说,该屋于92年有修建,则纵然该屋系于上开日期前即已存在,亦显然
不符合上开得以申请核发合法房屋证明之规定
该屋既不是合法之房屋,那当然是不合法之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