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显见中共制定法律的杂乱无章,完全违反基本原则。按台湾行政法,新法制定必
需下列原则,而中共的法令混乱,难怪中国人愈管愈乱。
1.宪法揭示原则:
包括民主国原则、法治国原则及福利国原则。所谓民主国原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所谓
法治国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所谓福利国原则,就是国家必须致力于
缩短贫富差距、平衡经济上之强者及弱者、以及救济需要救助之人,以建立公平社会秩序
。
2.法律优位原则:
就是指任何行政行为均不得违背国家现行有效之法令,包括宪法、条约、法律、习惯、判
例及命令,并依此而导出法源位阶理论,亦即,下位阶法源不得牴触上位阶法源,否则无
效,如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条规定,“法律不得牴触宪法,命令不得牴触宪法或法律,下
级机关订定之命令不得牴触上级机关之命令”。
3.法律保留原则:
亦即行政行为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规定及范围,如行政程序法第 条规定:“行政行为应
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权必须明确。
4.平等原则:
如行政程序法第 条规定:“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5.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就是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行为时,如无正当理由,应受合法行政先例所拘束。
6.禁止恣意原则:
就是禁止不合理之专断。
7.明确性原则:
如行政程序法第 条规定:“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
8.诚信及信赖保护原则:
如行政程序法第 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
理之信赖”。
9.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如行政诉讼法第 条第 项规定:“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
10.比例原则:
亦即行政行为之手段及目的,必须合乎比例,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即行政程序法第
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适当性原则: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必要性原则: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衡平性原则: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11.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就是禁止不同事件作不适当类推。
12.公序良俗:
亦即民法第 条规定之“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纳入行政法
之一般原则中。
13.公益原则:
亦即行政行为均须符合公益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