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盾牌牙医要提告却不举证还要告苏一峰

楼主: BMWi3 (在那叫什么)   2023-09-05 16:47:26
盾牌牙医要提告却不举证,
还要告北市联和医院胸腔科苏一峰
简述:
X牌牙医、a.k.a自称吴欣岱最强金主,
在fb转贴了一篇农艺女孩文替超思进口蛋辩护,
以自己电商销售没租仓库为例认为买空卖空很正常!
并提到苏一峰自以为是,告X牌牙医毁谤不起诉是反指标
,而在下面留言串苏一峰与X牌牙医、杜承哲及一众死忠仔有一翻论战。
留言串中X牌牙医提到已提告
,还要顺便告贴Hsieh Jerry留言截图的苏一峰
认为自己是被诽谤的受害者要告人不需举证
原文及留言串:
https://reurl.cc/GKZWKv
https://i.imgur.com/6VFkyC4.jpeg
https://i.imgur.com/nRepekv.jpeg
https://i.imgur.com/8Bc8hjC.jpeg
https://i.imgur.com/BgS4wdN.jpeg
https://i.imgur.com/tc5PWdp.jpeg
https://i.imgur.com/WHVfK0M.jpeg
https://i.imgur.com/XNkd67b.jpeg
https://i.imgur.com/eGGyit5.jpeg
https://i.imgur.com/sbkJF92.png
备注:
贴纸的Hsieh Jerry截图详见X牌牙医自清及提告文
#1aynSsnk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3652790.A.C6E.html
要告fb留言及PTT截图转贴留言的乡民诽谤都不用举证的?
依刑法第311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
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
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转贴及留言之fb文是可受公评之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90
释字第 509 号部份内容
解释日期:
民国 89 年 07 月 07 日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
其为真实者
,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程序中,
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112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775
在主文中,明白表示“即使表意人于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实非真正,如表意人
就该不实证据资料之引用,并未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仍应属不罚之情形。”
明明白白地将“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的“真实恶意原则”纳入台湾宪法法院对诽
谤罪的限制。
也就是,以后在公共议题言论等情形,他人发表言论所查证到的资料纵使不实,只要不是
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就不罚。
综释字第 509 号及宪判字第8号所述
告人诽谤前需负举证责任
,要证明转贴及留言的人当下明知是假的还转文及留言
还是只要台湾价值点满告人就可以不甩2000年的释字509 号解释
,不用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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