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ons (kons)
2023-09-05 15:17:06※ 引述《chen96374 (北极星的鼻涕)》之铭言:
: 国外是对私人领域的权力相当保护且尊重财产所有人的
: 只是我就想问,我是屋主不同意的状况下
: 被别人进到家中,我484可以开扁?
看完原文和推文,发现很多台湾人都有一种
“反正我有理,我想干嘛都可以”的心态,
就像我今天开车,远远看到有人闯红灯或穿越马路,
因为我有理,所以我可以踩油门撞死他,我要无罪才对啊,是他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
然而,明明已经提前看到了,能预见灾害发生,我可以减速,可以避开,
如果有很多方法减少伤害的产生,那我就不应该选择会伤害别人的方式。
除非是我减速会造成自己危险,或是情况反应不及,撞到人我才能豁免。
所以回到原文,擅闯者能不能开扁?
可以,但那必须是认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可以阻止损失发生,
这时候开扁才符合紧急避难原则。
然后开扁也要注意比例,例如只是一个手无寸铁身材瘦弱的乞丐,跑到你家偷东西吃,
乞丐也没有对你有任何威胁的举动,甚至被你发现后就吓得想逃跑,
这时候你却冲上去把对方打死,这就造成了防卫过当。
因为法律不是说,我觉得自己有理,想干嘛都可以。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112 年 05 月 31 日 )
第 24 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
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 150 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
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