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租客借朋友住却轻生亡变凶宅 房东求偿

楼主: hito0509 (永不放弃!!)   2023-09-01 13:34:23
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唐咏絮
3.完整新闻标题:租客借朋友住却轻生亡变凶宅 房东求偿竟被法官打脸:功能未减损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1名房东将屋子以每月12000元租给男房客,男房客又将房屋交给另一名女子居住,未
料该名女子却在屋内轻生,好端端的房子却成为凶宅,屋主以其出售价格35%,向租客及
女子家人提出各求偿120万元,法官认为轻生行为并未造成房屋毁损或破坏、或使用功能
减损、丧失,因此声请驳回。
判决书指出,屋主于2022年7月9日起以月租金12,000元出租予男房客,并由女子担任连带
保证人,房客将房屋交给女子居住,8月20日女子却在房屋内轻生死亡。
屋主主张,房屋成为凶宅,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因此参考相同路段,且屋龄、格局及坪
数等其他条件的建物出售状况,以其出售价格35%约120万元作为减损金额,由于男房客承
租系争房屋,本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未料却发生女子轻生死亡,因此向租客求偿120万
元。
屋主认为,另外该名女子明知房屋是租的,却选择在屋内自杀,轻生行为仍不被社会大众
所接受,是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房屋经济价值贬损成为凶宅,向其子请求赔偿损害
120万元。
法官认为,屋主未提出可证明女子轻生行为是故意悖于善良风俗,且轻生行为常见的忧郁
症等精神疾病所致,亦可能出于瞬间意念所为,轻生时,仅剩存活与否的意念,何来对损
害房屋价值的想像,亦难对房屋贬值,具有间接故意。
法官调查,女子在屋内轻生,虽然造成房屋成为凶宅,但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实
体破坏、或使用功能丧失减损。难认构成民法第432条第2项、第433条规定所称之“租赁
物毁损、灭失”,其据此请求承租人及女子家人赔偿应属无据,声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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