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法官裁判总是不符合人民期望呢?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3-08-30 09:38:49
我觉得双方思维差距
最基本的有以下几点
1.是因为双方用的逻辑不同
法院用的是法律的逻辑
他是一套经历几十上百年行程可以自洽的独立逻辑
我们的想法与法律上的想法不是走同样的逻辑
讲个最简单的
我们看杀人,那就是杀人,杀人罪怎么定就怎么判
他们看杀人,还要去考虑当下的情况,是否预谋?犯意是否强烈?犯人精神状况如何?
由此,做出的判断自然也是不同
这要解决也非常简单
我一直搞不懂
法律、商管这类科目明明是社会工作大量需求的东西
但学校除了大学专科专业科系外,根本就不教
学生学来学去都是国英数物化史地这类基本学科
但这些基本学科真的有必要花这么多时间深化吗?
特别文组更惨
明明大学分类文科、法律、商管三大类
但高中养成却只有文科的文史哲,且哲学还直接少掉
偏科偏的很严重
直接导致文组人才培养出了问题
因此
如果在国高中把法律概论作为基本科目教授
而不是跟经济政治合并到公民里去上
我觉得人民对于所谓的法律逻辑相信一定更能理解
与法官的认知落差就会减少很多
就算学子以后不走法律
自己面对出社会后车祸、伤人、欠债、背信等等
真实会发生在身边的法律事件
要处理起来也比较有粗略的概念
2.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
这边的专业知识不足不是指法官对于法律的专业知识
而是对于案件的专业知识
譬如工程、譬如医疗、譬如车祸
法官专业科目的培养就是法律专业
不可能同时又去学建筑工程、室内设计、外科手术、内科医药等等
对于这些专业
法官没有能力去判断
但是现行法律
却是由法官去判断哪个专业报告是他要采信的东西
当然我知道法律人会讲课堂上的证据原则
但这些仅是原则
不能作为替代专业判断的依据
因此,很多时候就会产生法官与民众的认知差异
实务上
原告提出车祸鉴定报告,认为己方无责任,对方100%责任
必告提出车祸鉴定报告,认为己方30%责任,对方70%责任
请问法官有什么资格去判断哪份专业报告说的正确?
这份证据是不是直接影响到后面判决的赔偿问题?
既然法官没有资格,又会影响判决
那怎么会让法官去决定哪份证据要采信呢?
再提一个例子
曾文钦杀人案
也就是著名的汤姆熊随机杀人案
中间过程不赘述
曾嫌一连经过数次的精神鉴定
其中有几个机构提出,虽然曾嫌有精神病史
但认为犯罪当下是有自主能力的
按理说这边的判决对曾嫌不利,判刑会加重
但其中有一份精神鉴定报告指出
曾当下是没有自主能力的
然后法官就采信此报告了
我就问
真的,我就问
到底法官有什么资格去评定哪个精神鉴定报告值得采信?
要解决这个问题非常简单
就是将法官从这个权不符责的状态解救出来
让法官没有权力去评定专业机构报告的证据力
原告,提出专业机构鉴定报告
被告,提出专业机构鉴定报告
原本是法官认定要采信谁
现在改成法院送去第三家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去鉴定两份报告内容
提出最后报告书
法官在判决之中只能采信最后报告书内容
如果法官不服,或者检察官不服,或律师不服
那就检具专业人员意见书,再送回第三方鉴定机构判定
不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提出疑问
一审限送一次
法官不负责决定专业机构报告的证据能力
如果民众不满
那去怪鉴定机构的专业问题
这跟法官无关
3.一审重判,二审轻判,三审猪脚面线
全世界好像多是三审制
但我对此一直有疑惑
凭什么同样是法律专业司法官
后审的就比前审的有更大的决定力?
就因为他们经验多资格老?
我认为这是不合道理的事情
一审三个法官,二审也是三个法官
人数相同凭什么说更有决定力?
那一审存在的价值到底在什么地方?
我认为裁判机制应该改成二审制
一审三个法官,二审加入前审三名法官外,再加四名法官进行审判
民主国家应该以多数决为主
不该以经验多资格老为判断能力优劣之依据
让单一法官的对单一案件的权力降低
让多名法官有权力的参与
可以让判决对于单一法官的个人主观性大幅降低
也比较容易接轨一般社会的认知
以上三点如果能施行
以后恐龙法官的说法就会自然消失
因为民众自己有了法律知识
法官也不用担负他们专业能力无法担负的责任
又降低了单一法官的主观性影响问题
自然容易跟社会认知趋向相同
但是
第一点直接得罪国高中国文历史地理老师,砸他们饭碗
同时连补教业的国史地老师也得罪光了
第二点削弱法官权力,法官能愿意的我想不多
第三点不但削弱法官权力,又会增加人力需求问题
虽然人力需求这玩意只要政府肯多开缺立刻就解决
但削弱权力别想
因此
综合来看
法院的法官会继续在象牙塔中孤芳自赏
然后人民继续骂法官恐龙
司法改革继续成为一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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