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新闻云
2.记者署名:
记者陈昆福、黄资真
3.完整新闻标题:
飞龙瀑布10人溪降酿5死 检侦结“无人起诉”:天候变化超乎预期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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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前往屏东雾台乡飞龙瀑布进行溪降活动,酿成5死悲剧。(资料照/记者陈昆福翻
摄,下同)
记者陈昆福、黄资真/屏东报导
一行10人于今年5月20日前往屏东雾台乡飞龙瀑布进行溪降活动,因突如其来的山洪暴发
,酿成5死惨剧,搜救队员花费8天时间,才寻获5人遗体。屏东检察署28日侦结,10人中
并无应对死亡结果应负责任之人。
检察官说明,“飞龙瀑布溪降活动”参与成员中部分早已相识并曾结伴从事溪降活动,而
形成结伴至飞龙瀑布从事溪降活动之意愿,遂由陈男于社群网站脸书开启活动页,另在通
讯软件LINE成立群组,以便参与成员间彼此联系,陈、萧男虽提出活动计画供成员参考并
讨论行程细节,但所有成员均有编辑修改之权限,且成员系各别自费参加,阎女负责财务
先垫付费用,俟活动结束后再计算各人应付之费用向参加人员收取,彼此间属于自主同好
一起参加活动,并无领队及向导职务之分工,亦无共同投保保险或委由任何旅行社承办,
亦非属营利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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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降成员虽依前述乃因同好自主相约参加,且均分摊活动经费,纯为结伴出游,并非而领
队或营利之带团活动;然案溪降活动危险性不亚于登山、潜水等活动,为完成此等危险性
较高之活动,共同参与之人更需彼此间之信赖、互助、照顾,以排除难以预测之种种风险
,因此本案溪降成员既然知悉彼此系为参加危险性较高之活动而结伴,参与成员间即均应
互居于相互信赖、依存、安全、照顾之保证人地位,即形成法律上所称“危险共同体”。
经检察官蒐证及征询专业人员调查结果,本案溪降活动之计画内容,就活动之天候、路线
、个人装备、公装、技术装备等分配等规画及动线均缜密,且参与成员多为具经验或专业
之人员。
另气象局于5月19日17时许发布屏东山区大雨特报,但成员出发前之翌(20)日3时20分许即
解除大雨特报,随后又于20日14时30分许发布屏东山区大雨特报、同日15时28分许至16时
许30分许发布雾台乡大雷雨即时讯息,惟成员早已抵达案发地点而猝不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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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体被冲刷至飞龙瀑布各地,长达8天后才寻获全部遗体。
况且,活动计画书中于出发前使用山友惯用之APP“Windy”中“METEOBLUE”模式预测活
动当天降雨机率为0,讵当天在事故发生地点之气象局佳暮村测站于14时40分许至15时40
分许之间竟降雨达102亳米,堪认天候变化无常,而气象预报本无法于事前完美预测及充
分掌握,无事先防止结果发生之可能。
溪降成员间虽互具保证人地位,惟本案事前计划、分工规画及参与者能力均属完善,难认
有应注意未注意之处,乃天候变化远超乎预期,致溪降过程突遇暴雨猛流,造成陈女、彭
女、黄男及另名陈女均因溺水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死者萧男则因颅脑损伤并右脚骨折及
溺水而死亡,其他生还者于过程中亦已尽力抢救遇难成员,故本案不足以认定生还者就死
者死亡之结果,在主观上有过失、在客观上有防果可能性,乃认上揭5人死亡系因意外,
并无其他应负刑事责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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