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
罕见!两度网购未取货付款 买家遭起诉毁损罪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8/25/4407916_1_1.jpg
民众网购若非大量、频繁恶意弃单,并不会构成毁损罪。(资料照)
2023/08/26 00:34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基隆一名杨姓女子2021年间透过拍卖网站,两度向同一名王姓
卖家购买相同商品,却未依约取货付款,导致王男白花264元的运费。王男气炸提告,基
隆地检署认定杨女涉犯毁损罪,提起公诉。
2021年7月间,杨女向王男网购4个戒指,加计运费为594元,选择货到付款方式,惟货到
指定地点后,杨女却未依约取货付款。王男以讯息联系,杨女请他重新寄出商品,将会依
约取货,未料二度到货,她仍未依约取货。
王男不满杨女害他损失运费264元的运费,提告刑法第355条的“诈术致人损害财产罪”,
基隆地检署认同王男主张,提起公诉。后来杨女与王男和解,获得撤告,基院日前判决不
受理。
伯衡法律事务所所长翁伟伦表示,网购不取货是否构成毁损罪,可分为两层面,第一是有
没有“恶整”卖家的主观犯意,也就是明明没有购买商品的真意,却透过大量或重复下单
,又或是取货后频频退货,密集造成卖家的运费损失,此时,可能被认定有诈害财产的意
思,而被论罪。
第二则是买家确实想买该商品,只是下单后因为忘记或太忙而未取货,次数非多、频率不
高,客观证据上较不会被认定有诈害财产的犯意,没有刑责问题。
此外,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网购享有7天犹豫期,消费者不论是否取货,均可无须说
明理由而解除契约,无须负担任何费用;至于卖家所损耗的运费,为其经营成本所应支出
的一环。
翁伟伦直言“本案被起诉非常罕见”,因诈害财产的主观犯意须由客观事证推敲,不易成
罪,实务上这类案件多以和解收场;他强调,常见卖家在卖场写到“未取货将对您提告毁
损罪”,多为警告性质,若卖家真的任意提告,反可能有诬告问题。
咏衡法律事务所执行长钟维翰认为,如果一次向同一个卖家下多笔订单,或短期向同一个
卖家下订,却都未取货,导致运费损失,可能被推定为具有诈害财产恶意,而构成毁损罪
;但若是单纯网购未取货,无客观事证可认定为恶搞,不会成罪,民众勿担心。
钟维翰另举例,新闻常见有人一次大量订购饮料或便当,却恶意弃单,导致商家不只损失
运费,连食物都得报废,亦可能构成毁损。
伯衡法律事务所高雄所所长徐鸿儒强调,买家只要不是短期、大量恶意不取货或弃单,就
不会成罪,无须担忧,网络上很多一页式诈骗,网友有时误信而下订,事后越想越不对,
拒绝取货付款,也不构成毁损。他提醒,网络买卖只要保持诚信,司法机关就不会任意科
以刑责,网友无须产生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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