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古和纯
3.完整新闻标题:
社区游戏器台与14岁女合意性交 电悍工逞欲遭家长当场撞见
4.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曾姓男子去年11月透过交友软件与14岁少女交往,曾男明知女方不满16岁,仍两度于
女方住家卧室及社区游戏器材平台上,发生性行为,后经女方家长撞见报警,法院依曾男
性交犯行分别判刑6月、8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去年11月10日曾男透过交友软件“探探”,第一天结识年仅14岁少女就与她
初尝禁果,同日两人交往成为男女朋友。
当天曾男下午1时许进14岁少女位冈山住处的房内,在不违背少女意愿下,二人褪脱衣物
,发生性行为。
同年12月28日晚间9时10分许,两人在少女住处社区的儿童游戏设施平台阴暗处,曾男以
手伸入少女衣内抚摸胸部,再进行合意性交。
少女父亲因发现女儿不在家,外出寻找途经儿童游戏设施,惊见曾男与女儿面对面相互拥
抱正在游戏器材上进行性行为,当场大声喝斥,少女吓得来不及穿上裤子,衣不蔽体站了
起来,怒少女父亲气愤报警处理。
事后检警从两人手机纪录中查出相约性行为的对话内容,鉴定出少女内裤、阴道及外阴部
均验有曾男DNA,因曾男触犯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罪,两度犯行犯意各别,法
院认为应予分论并罚。
法院审酌,曾男与少女情欲冲动虽是在两情相悦下,但曾男明知对方年仅14岁,性观念尚
未成熟,仍发生性交行为,对其后续身心成长均造成负面影响;且曾男前年就有对未满14
岁女子的猥亵前科,不知悔改,显见被告性观念有重大偏差。
曾男入监前从事电焊工,月收入约4万元,他表明因在监执行,无力赔偿女方家属,未能
达成和解或调解。合议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独任进行简式审判程序,判决曾男依2件性交罪
,各判刑6月、8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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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裁判字号:台湾桥头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审侵诉字第 15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