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文哲表态支持安乐死 王婉谕批没讲配套

楼主: ashinly1021 (Ashine)   2023-08-22 01:31:28
安乐死议题吵了几天 安静下来了一些
今天YT推播 吕捷的节目 “启有此吕”
这不是打广告!!!
而是这集邀请的是 傅达仁主播的大儿子,
讲了傅主播一路从痛苦生病到离开的些故事,
还有身为家属的心情,
我看完了眼框有点泛泪(认真,
他儿子的转述 傅主播的痛苦跟生死关念的豁达,
让我觉得台湾真的需要真正的“安乐死”
而不是那种放著等死的方式,
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周遭有严重的病患,我家里亦然也有而我也曾是照顾者
当然我也明白没有人想当判官或刽子手的角色,但真的觉得台湾该重视这个问题而非推拖装
死。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铭言
: ※ 引述《eatk (吃K)》之铭言:
: : 柯文哲表态支持安乐死 王婉谕批没讲配套不负责任
: : 联合报 记者林缙明/台北即时报导
: : 对于柯文哲表态支持安乐死,王婉谕表示,柯文哲常常想到什么就讲什么,柯表态支持

: : 乐死,却没有具体说明相关配套跟限缩样态,这不是负责任政治人物该有的态度。
: : https://reurl.cc/mD8n8A
: : 备注
: : 柯痞哗众取宠根本不如灯泡妈
: 立法院民众党党团拟具“尊严善终法”草案
: 法规名称:尊严善终法
: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9 年 3 月 13 日
: 提案字号:立法院第 10 届第 1 会期第 4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 资料来源:院总第 1155 号 委员提案第 24123 号
: 提 案 人: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
: 邱臣远
: 高虹安
: 蔡壁如
: 赖香伶
: 张其禄
: 案 由:本院民众党党团,鉴于国内现行法律及制度对于病人选择临终方式之权利
: 未臻完备,故为维护人性尊严及个人自主权,国家应积极保障病人之医疗
: 自主权,包含请求医师协助自杀及自愿积极安乐死之权利,爰提出“尊严
: 善终法”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 尊严善终法草案总说明
: 依据行政院主计总处于 107 年 11 月 15 日发布之“国情统计通报”(第 218 号
: )指出,我国国人平均寿命截至 106 年已达 80.4 岁,创历年新高。若观察所谓“
: 健康平均余命”系代表国民身体健康不需依赖他人的平均期望存活年数。健康平均余
: 命由疾病、功能障碍及死亡的存活曲线,分别计算各年龄别健康生命之存活率与未罹
: 患慢性疾病状况下之平均余命。依卫生福利部统计,平均寿命与健康平均余命之差距
: (即不健康之存活年数),105 年为 8.8 年。换言之,国民平均需依赖他人照顾之
: 年数已高达 8.8 年。再者,行政院主计总处于 108 年 7 月 7 日发布之“国情
: 统计通报”(第 133 号)指出,依内政部统计,108 年 6 月底我国老年人口(65
: 岁以上)达 352 万人,年增 5.2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推估,预计 115 年我
: 国老年人口比率将超过 20%,并迈入“超高龄社会”,且直至 2029 年之未来十年
: ,65 岁以上人口数推估将增加 183.2 万人。
: 此外,国家发展委员会推估 2018 至 2030 年间老年人口增加 216 万人。台湾同志
: 咨询热线协会于 2017 年发布“安乐死合法化相关议题看法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
: 过九成(92 %)表态支持台湾通过安乐死合法化。由上述统计资料可以得知善终议
: 题迫在眉睫。
: 况且现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
: 求。尽管我国自 2000 年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立法后,赋予国人临终时可以选
: 择拒绝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Do not resuscitation,DNR )之权利。惟根据卫生
: 福利部之资料统计,截至 108 年 9 月止,仅有约 64.85 万人将 DNR 意愿注记
: 于健保卡。换言之,《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上路 20 年后,仅约 0.03 %之成年民众
: (依内政部最新统计,截至 108 年 8 月底止,20 岁以上人口数则为
: 19,296,304 人)预立同意安宁意愿注记。又依据中央健康保险署 2017 年统计,病
: 人死前一年接受安宁照护比率为25.2%。此外,《病人自主权立法》自 108 年 1
: 月实施后至 108 年 9 月止,亦仅有约七千人预立医疗决定意愿。换言之,《安宁
: 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立法》制度之实践效果不彰,由此可知现行法律架构
: 仅允许“自愿消极安乐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似未能满足国人之需
: 求。因此,“医师协助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及“自愿积极安乐死
: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应有合法化之必要。
: 观诸国际“医师协助自杀”及“自愿积极安乐死”合法化之现况,自愿积极安乐死及
: 协助自杀皆合法之国家或地区包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哥伦比亚、加拿大、澳
: 洲维多利亚省。又协助自杀已合法之国家或地区包含:瑞士、奥地利、芬兰、德国、
: 美国(奥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罗拉多州
: 、夏威夷、缅因州)。又上述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已合法化之国家或地区,其
: 医学会皆修正原本“不支持”之立场,而对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改采“中立”
: 之立场。换言之,国外已有医学会不反对或有条件支持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之
: 实例,并且多系跟随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合法化而更改。因此,希冀本法之制
: 题迫在眉睫。
: 况且现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
: 求。尽管我国自 2000 年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立法后,赋予国人临终时可以选
: 择拒绝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Do not resuscitation,DNR )之权利。惟根据卫生
: 福利部之资料统计,截至 108 年 9 月止,仅有约 64.85 万人将 DNR 意愿注记
: 于健保卡。换言之,《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上路 20 年后,仅约 0.03 %之成年民众
: (依内政部最新统计,截至 108 年 8 月底止,20 岁以上人口数则为
: 19,296,304 人)预立同意安宁意愿注记。又依据中央健康保险署 2017 年统计,病
: 人死前一年接受安宁照护比率为25.2%。此外,《病人自主权立法》自 108 年 1
: 月实施后至 108 年 9 月止,亦仅有约七千人预立医疗决定意愿。换言之,《安宁
: 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立法》制度之实践效果不彰,由此可知现行法律架构
: 仅允许“自愿消极安乐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似未能满足国人之需
: 求。因此,“医师协助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及“自愿积极安乐死
: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应有合法化之必要。
: 观诸国际“医师协助自杀”及“自愿积极安乐死”合法化之现况,自愿积极安乐死及
: 协助自杀皆合法之国家或地区包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哥伦比亚、加拿大、澳
: 洲维多利亚省。又协助自杀已合法之国家或地区包含:瑞士、奥地利、芬兰、德国、
: 美国(奥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罗拉多州
: 、夏威夷、缅因州)。又上述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已合法化之国家或地区,其
: 医学会皆修正原本“不支持”之立场,而对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改采“中立”
: 之立场。换言之,国外已有医学会不反对或有条件支持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之
: 实例,并且多系跟随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合法化而更改。因此,希冀本法之制
: 定得促成国内相关医疗专业组织对自愿积极安乐死及协助自杀抱持中立之立场。再者
: ,世界医师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于西元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通
: 过最新修定版之〈日内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作为现代医师誓词及
: 医疗伦理之指引。其中,主要增订内容包括:“病人的健康与福祉将是我的首要顾念
: ;我将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与尊严。”换言之,病人之福祉、自主权与尊严,亦为医师
: 应考量之原则,而不再仅限于病人之健康。
: 综上所述,国内现行法律及制度对于病人选择临终方式之权利未臻完备,为维护人性
: 尊严及个人自主权,国家应积极保障病人之医疗自主权,爰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例,
: 拟具《尊严善终法草案》,其立法内容要点如下:
: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及用词定义。(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