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先看北检公告的起诉书
: https://reurl.cc/7k129D
: 引述自台北地方检察署公告资讯-新闻稿
: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这边很多律师、法、检, 相信都已经看出法律的争议在哪了,
(就是起诉书有意或无意没讲清楚的地方)
即,
立法院编助理预算给立委用, 是怎么的编法?怎么个核销?
套句医疗险的用语: 是实报实销? 还是定额给付?
我也可以举个法官、检察官都会懂的举例:
法官检察官都可以申请职务宿舍(二房一厅、三房一厅以上的公寓或大厦),
但有个前提,
即必须自己或配偶无自有房屋。否则不得申请,己居住者必须归还。
那好了,
一些法官检察官刚分发时申请到了职务宿舍,
但工作个几年后, 买了自有房子, 却没主动跟总务科讲,
这样成立or不成立公务员职务上诈取财物罪?
我们都知道一堆人占著茅坑不拉屎、没在住, 新进的法官检察官反而要去租屋,
甚至还有把宿舍出租的案例。
成罪吗?
实务上关于公共工程就很多类似的案例: 得标金额就是那个金额,
事后用以核销用的单据就算是假的、不实的(例如:实验衣, 但实际上是名牌女装),
也不会成罪, 因为那个核销不重要, 像是阑尾般的存在。
小弟还没仔细研究,
只是想抛砖引玉, 并试着找到正确的讨论方向。 (劳基法不是重点)
起诉书还有一些有趣的事, 例如什么无实质审查权限的公务员的,
这其实和法院实务不符,
因为法院实务为了不让公务员太爽(或古时候不让人民太容易被入罪),
因此除了真的无从审酌的事项...例如婴儿何年月日由何人所生....外,
九成九九都认为公务员有审查权、审查义务。(所以不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配合与案情不相干的什么永龄每个月给十万元(干, 也太少了吧, 吃砂吗?)也写进去,
我没看到中立的检察官,
反而看到牵拖有的没的、想要使人入罪的检察兵。
再说件不知算不算爆料的事:
在这类有伪造文书、诈欺成份的案件,
地检署的长官会找理由用贪污治罪条例起诉, 例如这类公务员诈取财物罪的罪名,
因为这个诈术、诈欺、不法所有意图,本来就被实务搞烂、怎么讲都可以、都不可以,
又不采诉因制度、无所谓刑事诉讼上的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
法官认为罪名不成立的话, 法官必须自行变更起诉法条、不能迳自判无罪,
所以就算法官不采认这个罪名也没差。 本来就没人说检察官不能唬烂,
然后, 检察官的业绩己经做到了!!
(检察官有严重的升官文化, 业绩是重点, 但有罪无罪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