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虹安涉诈助理费起诉 北检10个Q&A说明

楼主: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23-08-14 21:12:50
先看北检公告的起诉书
https://reurl.cc/7k129D
引述自台北地方检察署公告资讯-新闻稿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铭言:
: 第一关浮报就过不了
: 法官一定会要浮报加班费的具体事证
: 加班就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工作
: 这边就要去精准定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1
劳基法第30条第1项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劳基法第30条第3项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
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劳基法第30条第4项
前二项规定,仅适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劳基法第30条第5项及第6项
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五年。
前项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劳工向雇主申请其出勤纪录副本
或影本时,雇主不得拒绝。
劳基法第30-1条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
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不受前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作时间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下略)
国会助理适用劳基法,除非是劳基法第30之1条的特许行业且经过事先申请及劳资协议
不然每天工作就是8小时,最多最多含加班到12小时
所以加班的定义很明确,超过法定时间的工作就是加班
而认定法定时间的依据就是出勤记录
也就是说,只要出勤记录不实,要不就是雇主违反劳基法框劳工的工时
不然就是劳工虚报出勤记录诈领加班费
但从起诉书上看起来,似乎是以虚伪不实的出勤记录而去申报加班费
既然是倚靠虚伪不实的出勤记录获得加班费,那就没有加班什么合不合理的问题了
: 再来最简单一刀毙命的就是金流
: 只要薪资是汇进有工作事实的助理帐户
: 该薪资就成为个人可支配所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规定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https://reurl.cc/M8l7dk
劳动部112年3月25日劳动条 2字第 1120147759 号函释说明
要  旨:
员工受领工资时,如有必须将工资之一部分给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资受损
,雇主实质上并未为完全给付情形,经查明确有相关事实,以违反劳动基
准法第 22 条第 2 项规定裁处,并限期雇主补付工资,届期未改善者,
应按次处罚
主 旨:有关社福机构工资给付之违法型态认定疑义,请查照办理。
说 明:依劳动基准法第 22 条第 2 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近来,闻有
少数社福机构要求社工人员于受领工资,必须将工资之一部分给予其
他同事,致其工资受损;虽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额给付工资,惟实质
上并未为完全之给付。如经查明确有相关事实,请依违反劳动基准法
第 22 条第 2 项规定裁处,并限期雇主补付工资,届期未改善者,
应按次处罚。
综合上述说明,劳基法第22条规定工资应全额给付予劳工
形式上,即使雇主先将工资给劳工之后,在实质上仍要求劳工将薪资提领出来
那仍然有违反劳基法第22条的问题
所以不是什么薪资汇入劳工帐户后就是个人可支配所得的问题
劳动部的函释已经明确解释,这样就是违反劳基法第22条
: 已经消灭了原有的性质
: 哪怕是不乐之捐
: 也要举证高虹安用违法手段取财
: 要码恐吓 要码诈欺 你要指控是强盗也行
: 但就是跟贪污沾不上边
: 澳戏拖棚
结论,回捐问社工就对了,社工界的回捐议题早是10几年来的老问题
卫福部、劳动部都做过相当多的解释以及明确定义回捐就是不法
先不论高市长有没有贪污,回捐就是他妈的王八蛋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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