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毒嫌无罪全因做笔录“遭上铐” 法官判决

楼主: ilw4e (可以吃吗?)   2023-08-14 03:51:02
法官用这当理由才是莫名其妙啦
这边讲美国的例子,美国警探在质询的时
候通常是不上铐的,除非是有攻击性或是
一些特殊情况。但这纯粹是警方自己的考
量,跟你贴的台湾警察的规定那边差不多
因为质询的时候警探希望嫌疑人讲越多话
越好,所以不上铐只为了降低嫌犯戒心让
他放轻松。也就是不上铐只是为了警察能
方便取供,但从来没有所谓“上铐那嫌疑
人供词就不被采用”这种事啦,因为上铐
这件事完全不影响取供的合法性
另外美国有很明确规定就是要宣读被讯问
者的权利,嫌疑人可以拒答,也可以要求
要律师,一旦提出要见律师美国警察就会
完全停止讯问。鬼岛这部分我记得没这么
讲人权
也就是上不上铐就只是警察自己的规定跟
为了取供的考量而已,法官跑去管这个根
本就住海边。鬼岛应该也不存在所谓“上
铐时取供供词就没有法律效用”这种荒谬
规定,完全就法官自己过度解释同时越权
※ 引述《CuLiZn5566 (同理心5566)》之铭言:
: 看新闻不如看判决书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诉字第 10 号刑事判决
: 节录判决理由
: ...手铐为司法程序中之戒具,在本质上为戒护之保护措施,并非惩罚犯罪嫌疑人
: 或被告之工具,施用戒具之目的应仅在于维护秩序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执法人员之安全

: 又按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前段亦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

: 保障被告于应讯时之心志为自由未受胁迫状态,此项规定制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
: 章第三节之“审判”部分,系针对法院开庭时之规范,至于被告于警询时是否亦有前开
: 条文之适用,亦即是否可用上手铐之方式拘束接受警询时之被告,刑事诉讼法固然尚无
: 明文,然考量被告于警询中已系孤立处在陌生环境,若再以上铐之方式进行询问,恐有
: 无形中增强“必须服从询问者”之心理压力之虞,盖被告遭上手铐与未上手铐之情形相
: 较,前者之身心状态自较后者受到压迫。
: 是以,纵使向来有实务认为,警询时及侦查中检察官讯问被告时,因并无准用刑事诉讼
: 法第282条前段规定,应不受此规定之拘束,然本院认不能因法规之不备,即将此等不

: 益归于被告。基于遏止侦查人员违法取得证据之排除法则、确保实施刑事诉讼法程序公
: 务员遵守法律、及人性尊严维护与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合法,应认侦查中若无正当理由以
: 手铐或脚镣等方式拘束被告身体,此种情况下取得之被告自白即属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 第1项之“不正方法”,应无证据能力,否则无异于鼓励员警以“方便管理”为由,即
: 可一律对犯罪嫌疑人上铐询问,侵害人性尊严与基本人身自由甚为严重。
: 简单来说啦
: 警察能不能在做笔录的时候上铐
: 法律没有规定啦
: 所以以前就是警察怎么方便怎么来
: 但是上铐就会给人压迫 伤害人性尊严
: 你如果无脑就同意警察对嫌犯上铐
: 这个就是变相的鼓励警察侵害人性尊严
: 好啦
: 所以来看警察到底有没有正当理由对嫌犯上铐呢?
: ...得例外对接受警询之被告上手铐之情形包含:被告抗拒、有抗拒之可能性或意图逃

: 时、有攻击执法人员之情形时及有自伤或自杀之虞时,且应依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综
: 合考量被告之年龄、体力与现场警力相对情势,始可决定可否对被告施以手铐戒具,以
: 保障人性尊严并兼顾侦查机关戒护人犯之安全性
: ...由上揭法律规定可知,若被告系于受手铐或脚镣等戒具之环境下接受讯问并取得其

: 白,侦查机关负有说明被告具有何等必须维护询(讯)问人员安全或防免被告脱逃等情
: 形,而必须让被告于遭施加戒具之情况下接受询(讯)问之义务
: 规定上是说
: 如果有被告抗拒或是意图逃亡
: 或自伤自杀的可能性
: 你还需要考虑到对方的年龄跟警力优势
: 才能决定要不要上铐
: 你如果真的要让嫌犯在上铐状况下做笔录
: 你最好要有一个很好的理由
: 然后来看看警察这里的说法是什么?
: 证人即制作本案被告警询笔录之员警甲○○于本院证称:我担任员警30几年,制作犯罪

: 疑人之警询笔录是我的日常工作,对于已经被当场拘捕并进行权利告知之犯罪嫌疑人,

: 常警方就会将他上铐并带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为比较会有无法预期的状况发生

: 例如先前曾经有毒品犯毒瘾发作跳楼摔死,所以我们遇到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都会比

: 小心,不只是押解的过程中,在制作笔录的时候全部都会上手铐,我们从以前都一直这

: 做,原则上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现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铐接受询问,从来没有听过长

: 或警察局这边跟我们说有合法性的疑义,也不是只有我才这么做,大部分的员警都是这

: 做的,这是一种常态,笔录上也不用特别记载本案有什么情形导致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

: 带回派出所后仍须持续上铐...
: 因为完成人犯逮捕后,我们有防免人犯脱逃的义务,而在询问过程中因为人力不足,所

: 虽然被告并未表现出想要自残或有攻击员警的行为,但我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依然没有卸

: 被告之手铐,而本案被告对于被上手铐这件事情亦未表示意见,他也没有因为被上了手

: ,陈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压抑,被告针对不同购毒者还是会自主表达承认或否认...
: 看起来警察的理由是
: 以前大家都这么做
: 所以我也就这么做
: 只要是毒品相关大家都上铐
: 虽然看起来没有自残或是攻击行为
: 但是我怕他逃跑
: 所以只能够上铐
: ...这是三小理由
: 人家都这样所以我也这么做
: 这个理由也吞的下去
: 两岸一家亲?
: 而且法官也不是只是从上铐来判定无罪
: 节录就懒惰
: 要看的判决都贴给你了自己去查
: 简单来说关键证人有两个
: 一个卢 一个程
: 证人卢xx一下说是跟被告买的
: 一下子说没有跟被告亲手交易
: 证人程xx一开始说他不记得什么时候用毒品
: 后来又说是卢xx5/30送他喝的
: 他放到6/1才被警察抓到
: 后来再说其实他是5/31陈xx给他喝的
: 又后来才变成5/23号被告过来
: 卢xx叫他拿3500下去拿10包毒品咖啡包
: 卢xx给他喝一包
: 所以从证人的部分来看
: 被告来说有没有直接卖毒品给卢xx不确定
: 因为卢xx后来有说没有直接交易
: 那程xx的证词一下说不记得
: 一下说有陈xx
: 后来才变成卢xx叫他去跟被告拿毒品
: 到底谁跟被告买毒品
: 到底买卖的毒品是什么
: 根本都不清不楚
: 你没理由对嫌犯上铐
: 自白失去效力
: 你证人说词前后矛盾
: 自然也没啥证据力
: 这样弄下来被告就无罪
: 很奇怪吗??
: 真的要问的问题是
: 如果被告真的是毒贩
: 为啥警察跟检察官的法律素养那么低落
: 可以把好好的毒贩这样放跑?
: 如果被告不是毒贩
: 那么你用方便或是大家都这样的理由
: 就能把你塑造成毒贩抓去关
: 这是台湾的民主法治吗???
: 有这种法官应该算是台湾的希望
: 结果看到一堆人在骂恐龙法官
: 世界跟不上台湾??
: ※ 引述《assassinASHE (干古专用帐号)》之铭言:
: : 这个问题是说
: : 你要怎么说李是现行犯??
: : 这新闻是说抓到卢男吸毒 卢男供称是李提供 警察才去抓李
: : 然后
: : 这个叫现行犯??
: : 你连是不是李提供毒品都还搞不清楚
: : 没有任何证据
: : 你直接给李戴上现行犯的帽子 然后说明上铐的正当性
: : 这样对吗??
: : 除非你去抓李 在李身上搜出毒品
: : 如果是这样 也不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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