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不如直接查判决= =
看新闻,以为是说逮到毒虫不能上手铐
结果
判决书写的
【被告未解除手铐接受警方询问,并未符合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形,其于警询之自白不具证据
能力:】
【本案员警于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被告之手铐卸下】
简单来说,就是在做笔录时候,没有把手铐拿下来
这合理吗,要不要戴手铐有一定的规定在吧?警方自己不先守法= =
※ 引述《village0817 (是我啦)》之铭言:
: 高雄法官认毒虫被上铐是错误行为 刑事局罕见对呛:严正抗议
: 2023-08-13 11:04:00
: ETtoday新闻云 记者张君豪/台北报导
: 日前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诉字第10号判决,一名毒品犯嫌于制作警询笔录因员警使用
: 手铐戒护,居遭法官认为是不正方法,因此认定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并衡酌证人
: 证词前后矛盾等因素,最后判决无罪一案。
: 全国最高刑事侦查机关、警政署刑事局对此发出严正抗议,警方指出:虽尊重法官个人心
: 证,警方仍呼吁法院,审酌警员警询阶段是否对被告、犯罪嫌疑人上铐之议题时,须从实
: 务方面思考:并非从压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就会导致不正询问,反过来,倘若再度发
: 生警员执法遭攻击伤害的案件,警员人身安全、后续赔偿等法律责任谁要负责?
: 警界指出,过去发生过太多件,经逮捕或自行到案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嫌可能态度配
: 合,但却发生脱逃、跳楼,甚至抢走员警使用警械自残、自杀或攻击警察,台湾治安史上
: ,也曾经发生警员移送犯嫌,在警车上不幸被蓄意想逃犯嫌刺死之悲剧。
: 刑事局指出,若犯嫌在宣告逮捕后若逃脱,警员尚须担负《刑法》163条公务员纵放人犯
: 罪相绳。透过上述血泪悲剧,让警方汲取教训,实务上从警方逮捕犯嫌,到犯嫌解送地检
: 署前均无法轻忽。
: 警员上铐犯嫌,并非法官所称的“不正行为”,乃是为了保障警员及机关驻地执勤安全的
: 役必要措施,也同样保护了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刑事局无奈指出:社会期待警员维持社
: 会治安,但社会也应保障员警合理合法维护自身身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员警依法使用警铐
: ,应有社会之支持,以免员警惮于执法“难道法官审理重大刑案,借提重刑犯出庭上手铐
: 脚镣也是不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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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