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贩卖第1级毒品无期徒刑起跳违宪

楼主: dreamers210 (dreamer)   2023-08-12 16:07:20
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黄哲民
3.完整新闻标题:
释宪判决再替毒贩松绑! 贩卖第1级毒品无期徒刑起跳违宪
4.完整新闻内文: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贩卖第一级毒品的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
1999年释字第476号解释宣告此罪法定刑不违宪,但时隔24年,大法官再度受理毒贩声请
释宪,今以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宣告对于“情节极为轻微、显可悯恕个案
”,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规定违宪,在此范围内除应变更释字476号意旨,相
关机关更应从即日起2年内修法,而修法完成前,法院审理涉犯此罪且情轻法重个案,得
依本释宪判决再减刑1/2。
今宣告的释宪判决,是司法院长许宗力就任7年来,第6次变更先前大法官解释内容,也是
第2次针对《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做出应修法减刑的解释意旨。2020年释字第790号解释认
为,违法栽种大麻但仅供自己吸食的犯行,依当时法定刑一律从5年徒刑起跳,即使动用
情堪悯恕减刑为2年半,仍无法获得缓刑,欠缺考量实际案情轻重的弹性,不符合罪刑相
当原则与比例原则。
释字第790号解释宣告当时《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2条处罚栽种大麻制毒的规定违宪,
此一解释被讥为大法官替吸毒犯减刑,并被质疑司法干涉国家刑事政策的立法形成自由,
但大法官解释具有不可违逆的效果,立法院后来三读通过增订供自己施用而栽种大麻的处
罚条文,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本件声请释宪的主体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
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最初共收集约2500人声请个案,最后仅8人的声请案纳
入解释范围,其中3人是现职法官,声请理由主要为不论犯罪情节类型与轻重,一律以无
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即使符合自白、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正犯或共犯以及情堪悯恕3
种法定减刑事由,最低只能减到2年6月徒刑,仍无法缓刑,声请的素人认为过重,声请的
法官认为判不下去。
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审理,今以112年宪判13号判决宣告,立法者基于防制毒品危害目的
,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虽属政策考量,但对于无犯罪前科、贩毒次数少、数量
低、金额不高以及并非主谋等“情节极为轻微,显可悯恕个案”,纵然以情堪悯恕减刑“
仍嫌情轻法重”,已抵触比例原则、不符罪刑相当原则。
1999年时任司法院长翁岳生与同期大法官,认为“制造、运输、贩卖行为乃烟毒祸害之源
”,更具有暴利特质,“利之所在,不免群趋侥幸”,对于此等行为以特别立法严厉规范
,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当已符合比例原则”,因此以释
字第476号解释,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明订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不
违宪。
而今天宪法法庭112年宪判13号的判决特别指出,在“情节极为轻微,显可悯恕个案”范
围内,变更释字第476号解释的意旨,且相关机关应从即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法,
修法完成前,法院审理触犯贩卖第一级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轻法重个案,除依情堪悯恕
规定减刑,另得依本判决意旨再减轻其刑至1/2。
宪法法庭不仅把本件释宪判决列为修法过渡期间的毒贩减刑事由,更“建议”检讨《毒品
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改善仅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做为法定刑而过度僵化情形,视案
情轻重分别订定不同刑度处罚。
媒体质疑宪法法庭本件判决是否与国家扫毒政策背道而驰,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辰舟表
示,大法官肯定立法者的判断,但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过于僵化,不能单从“重刑化
”的角度思考,大法官因应社会价值或情势做必要修正,是进步的象征,也是让《宪法》
继续发挥规范效力的重要机制。
5.
原文网址: 释宪判决再替毒贩松绑! 贩卖第1级毒品无期徒刑起跳违宪 | ETtoday社会
新闻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811/2559204.htm#ixzz8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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