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淡水宏盛水悦社区管委会近期问题(代po)

楼主: xd878787 (jelly)   2023-08-09 16:30:47
一、112 年 7 月 29 日第二届管委会八位委员集体请辞,造成目前委员人数不足, 社区
管委会运作即将停摆。委员集体同时辞职至今已超过一周,若一开始就 立刻采取递补方
式递补委员,那么并不需要再召集临时区权人大会补选委员, 且现有规约并无规定委员
需要先有下一位交接人或是需要辞职前多久告知 才能辞职,导致第二届管委会委员集体
放任社区空转辞职后再来说是为社区 好,为社区着想所以要开临时区权人大会,但请各
位思考造成这个空转停滞的人是谁呢?
二、根据公寓大厦管体条例与社区规约,管理委员递补名单是由区权人大会票选 后定案
公告的,且社区规约明定递补委员为各栋二个名额。如果有委员在当 选后因故辞职或被
罢免,则由递补名单上的各栋下一位递补委员递补。因此, 未在第二届区权人大会公告
之管理委员递补名单上,但有得到票数的人是无 法递补的。这是为了确保管理委员的代
表性和稳定性,以及避免任意更换管 理委员的情况发生。然而,第二届管委会却忽视社
区规约,在已无递补人选 的情况下,以在区权人大会中虽有得票数为一票,但却未在递
补名单中的状 况下,擅权主张作为递补人选,迳行递补为第二届管委会委员,某委员就
是其中一例。
三、假设委员出缺,采递补方式(下一届区权人大会愿意追认管委会可以在已无 递补名单
人选的前提下,迳行以有得票数的人选作为递补名单),这样子是 否会让有不合规定的人
上任?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 大厦管理科内政部认证的志工老师
的说明:
1. 委员上任有应依据规约审查机制,不合规定的人自然无法递补。这个问 题涉及到区权
人大会和管委会的权责划分,以及递补委员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区权人大会有权决定 管委会的组成和变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管委会由区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其成员必须符合社区规约明定的资格要求。
2. 因此,如果委员出缺采递补方式时,应该按照社区规约由区权人大会决 定是否追认管
委会以不在第二届区大会决议通过公告之递补名单中的 得票名单作为可递补的委员名单
,并对递补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 括其是否具备代表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受到
处分,是否有利益冲突 或其他影响其履职的因素等。只有通过审查的人选才能够正式上
任为委 员。因此,不合规定的人是无法递补上任的。
四、目前管委会成员人数不足,何种方式能较快补足委员人数?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
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大厦管理科内政部认证的志工老师的说明:
1. 这是一个关乎区权会运作的重要问题。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
织》与社区规约,管委会成员应由区权会选出,并经新北地院审查其刑民事记录。然而,
由于 7 月 29 日八位委员集体请辞,导 致管委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限制,无法正常开会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方式来补足委员人数:
1) 递补方式:递补方式是指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的规定,
由管委会迳行依据第二届区大会公告之委员递补名单递补,并送交新北地院审查。这种方
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提出递补人名单,并且不需要召开临时区权会,节省时间和资源。然
而,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可能引起部分区权人的不满,认为目前已无递补人选,要由有得票
数的名单中提名的递补人选递补,既不合规约,也可能因仅有一票得票数而不具代表性或
公正性,或者与原先请辞的委员有利益关系。此外,递补方式也需要等待新北地院的审查
结果,如果审查时间过长或有不合格的情况,仍然可能导致管委会人数不足。
2) 召开临时区权会补选委员: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是指依照 《公寓大厦管理条
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的规定,由管委会主 委或选定的召集人提议召开临时区权会
,并以投票方式选出新的管 委会成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所有区权人参与选举,
增加管 委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然而,这种方式的缺点是需要花费较 多的时间和资
源来召开临时区权会,并且也需要符合法定人数和程 序。如果临时区权会因为人数不足
或其他原因流会,则需要再次公 告十天后再召开。此外,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
也需要送交 新北地院审查,如果审查时间过长或有不合格的情况,仍然可能导 致管委会
人数不足。
2. 综上所述,目前管委会成员人数不足,何种方式能较快补足委员人数? 没有一个明确
的答案。递补方式和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各有利 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
意见来决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该尽快让管委会恢复正常运作,维护区权人和住
户的权益和社区声誉。
五、反对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社区蟑螂吗?
1. 没有打算进行社区公设一次性点交,也没有得到建商的好处,怎么会是
社区蟑螂?这对持不同意见的区权人是一个非常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对 待方式。临时区权会
的召开是一个涉及社区发展和民主参与的重要议题, 不能用贬低和污名化的方式来对待

2. 反对召开临时区权会,是因为这是一个没有充分沟通和咨询的决定,可 能会影响社区
和所有区权人的权益。持不同意见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或者受到任何外界的利诱,
而是为了维护社区的公义和和谐。希望能够 与其他区权人和目前仅存的管委会成员进行
平等和尊重的对话,找出最 适合社区的方案。不接受被称为社区蟑螂的污名化,也不会
因此放弃坚 持的立场和原则。
六、关于召开临时区权会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首先,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 条,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符合以
下两个条件之一:
1)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区权人提出书面要求; 2) 有紧急事项需要处理。
2. 其次,根据宏盛水悦规约,临时区权会的召开也必须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并且要在
会议前至少三天通知所有区权人。
3. 最后,关于何谓紧急事项,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不能一概而 论。
1) 一般来说,紧急事项是指那些会影响到公寓大厦的安全、卫生、秩 序或财务等方面的
重大事件,例如火灾、水灾、爆炸、罢工、诉讼 等。如果管委会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和
证据,说明召开临时区权会 是为了处理这些紧急事项,那么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合法的

2) 反之,如果管委会只是为了推动某些不符合区权人意愿的议案或决 议,而滥用紧急事
项的名义,那么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违法的。
七、临时区权会是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一种会议,用来处理 突发事
件或重大事项。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大厦管 理科内政部认证的
志工老师的说明:
1. 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符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会议的效力和决
议的执行。
2.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30 条,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提前 10 天以书面通知全体
区权人,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和议程。但是,如果有急迫状况,则可以提前两
天以书面通知全体区权人。
3. 那么,什么是急迫状况呢?
1) 一般来说,急迫状况是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需要立即 采取行动的情况,
例如大厦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电梯故障等。这 些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大厦
的安全和居民的利益造成严 重损害。因此,临时区权会可以在短时间内召开,以决定应
对措施 和费用分摊等事宜。
2) 但是,如果临时区权会的召开是为了讨论一些非急迫性或非重大性 的事项,例如修改
管理规约、增加管理费、选举新委员等,则必须 遵守提前 10 天通知的规定,否则可能
遭到区权人的反对或质疑。
以下是新北市府工务局咨询联系方式: 若对社区治理、区权会召开及管委会运作等事项有
任何疑义,新北市政府工务局 特邀内政部认证专业志工老师,于每周二上午 9 时至下午
4 时 30 分,在新北市 府大楼 5 楼公寓大厦管理科柜台,提供民众专业咨询,务请多
加利用。
承办机关:工务局-公寓大厦管理科
承办人员:许蕙嬿 联络电话:(02)29603456 分机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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