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70115&bp=16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第二章 一般设计通则 第十四节 停车空间
第59条
建筑物新建、改建、变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计画法令或都市计画书之规定,设置停
车空间。其未规定者,依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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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建筑物用途 │都市计画内区域 │都市计画外区域 │
│别│ ├───┬────┼───┬────┤
│ │ │楼地板│设置标准│楼地板│设置标准│
│ │ │面积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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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设。 │五百平│免设。 │
│二│用途建筑物。 │方公尺│ │方公尺│ │
│类│ │以下部│ │以下部│ │
│ │ │分。 │ │分。 │ │
│ │ ├───┼────┼───┼────┤
│ │ │超过五│每一百五│超过五│每三百平│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设│
│ │ │公尺部│尺设置一│公尺部│置一辆。│
│ │ │分。 │辆。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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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二)第二类所列停车空间之数量为最低设置标准,实施容积管制地区起造人得依实际需
要增设至每一居住单元一辆。
要跟我说没车位,除非你家没请使用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