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校护偷吃生教组长被录下“撞击声” 台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3-07-31 16:39:32
【裁判字号】111,自,1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恐吓取财
  主 文
甲○○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
一、甲○○因怀疑其配偶蓝○○(任职于宜兰县○○国小之体育老师兼生教组组长,渠等二
人业于民国110年6月22日离婚)与同校健康中心之护理师乙○○有染,乃于不详时间在其与
蓝升蔚共同位于宜兰县○○镇○○路0号及8号6楼之住处房间内安装针孔摄影机,复于110年
5月19日摄录蓝○○与乙○○在该房间之私密活动(妨害秘密部分另由乙○○向本院提起自
诉,现由本院审理中),嗣甲○○竟基于恐吓危害安全之犯意,于110年5月25日以通讯软件
LINE传送上开部分影像之截图予乙○○,并以LINE传送“不好意思手滑按错了,需要收回吗
?”、“我也不知道会不会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妳跟他做出这些肮脏事,根
本就不适合什么公道、公理”“钱?呵因为老公在台积电七厂封装部门上班所以妳不缺钱是
吗?”“我再重申一次,请督促妳的外遇对象赶快处理好他该处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讨价还
价,我不知道后续我的手会不会不小心滑倒(到)台积电的信箱去”等加害名誉之讯息内容
恐吓乙○○,使乙○○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
二、案经乙○○提起自诉。
  理 由
一、证据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事
诉讼法第159条第1项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同法第159条之1
至第159条之4之规定,而经当事人于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
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同法第159条之5第1项亦有明文规定。本件被
告甲○○及其辩护人均同意本判决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均有证据
能力(本院卷第38页),本院审酌上开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陈述作成时之情况,并无不能
自由陈述之情形,亦未见有何违法取证或其他瑕疵,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连性,认为以之作
为证据应属适当,自均有证据能力。
(二)至本判决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及其辩护人均不
争执各该证据之证据能力,亦查无依法应排除其证据能力之情形,是该等证据均可资作为认
定事实之依据。
二、讯据被告固坦承有于上开时、地,以LINE向自诉人乙○○传送上开私密影像之截图及前
揭讯息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认有何恐吓危害安全犯行,辩称:因为自诉人跟我前夫都是公正
国小的老师,我觉得他们发生这种违反伦常的亲密行为,有必要让学校知道,我是先将自诉
人在我家房间穿裤子的照片传给自诉人,后来才传“我也不知道会不会再手滑不小心跑到○
○的信箱”;至于我讯息提到台积电的信箱,只是想要让自诉人的先生知道这件事,而讯息
内容提到的“讨价还价”部分是针对我的前夫蓝○○等语。其辩护人复以:自诉人确实为○
○国小之护理师,且有教护被告的女儿,蓝○○也为○○国小之生教组长,对于在学校任职
,却违反伦常,被告就此事纵使称说要向○○国小请求处分,也没有逾越其正当权利的行使
,被告所称“我也不知道会不会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是指要请求○○国小处分
他们二人,而不是恐吓的意思,且被告至今也从来没有将相关的影片、照片传到学校去等语
置辩。经查:
(一)被告于110年5月25日确有向自诉人传送自诉人前于110年5月19日在被告住处房间内穿
裤子之影像截图予自诉人,再以LINE传送“不好意思手滑按错了,需要收回吗?”、“我也
不知道会不会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妳跟他做出这些肮脏事,根本就不适合什
么公道、公理”“钱?呵因为老公在台积电七厂封装部门上班所以妳不缺钱是吗?”“我再
重申一次,请督促妳的外遇对象赶快处理好他该处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讨价还价,我不知道
后续我的手会不会不小心滑倒(到)台积电的信箱去”等讯息内容予自诉人等情,业据自诉
人具状指陈甚详(本院卷第3至5页),且为被告所不否认(本院卷第36页),并有被告与自
诉人之LINE对话纪录2份、被告所摄录自诉人与蓝○○之私密活动之影像光盘1片等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1、13、101页),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观诸被告所传送自诉人在被告及其前夫蓝○○共同住处之房间内穿上长裤之影像截图
,以及被告于讯息对话过程中言及“我也不知道会不会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
钱?呵因为老公在台积电七厂封装部门上班所以妳不缺钱是吗?”“我再重申一次,请督促
妳的外遇对象赶快处理好他该处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讨价还价,我不知道后续我的手会不会
不小心滑倒(到)台积电的信箱去”等语,实寓有若自诉人不督促蓝○○处理与被告后续相
关事宜且要蓝○○不得再讨价还价,否则将传送自诉人前揭影像截图及其与蓝○○相关外遇
资讯至自诉人所任职之○○国小及自诉人之配偶黄○○所任职之台积电公司等情。又被告辩
称将该影像截图及相关资讯传送至○○国小信箱之目的,系为求○○国小就该校生教组长蓝
○○及健康中心护理师即自诉人婚外情一事进行惩处,为其正当权利之行使;其称后续其手
会不会不小心滑倒(到)台积电的信箱,亦仅是想要自诉人之配偶黄○○知道这件事等语。
惟审诸被告之配偶蓝○○及自诉人均系○○国小之职员,分别担任该校之生教组长、护理师
,被告纵认自诉人与蓝○○之行为于私德有所不当,而欲渠等2人所任职之学校知悉此事,
其大可直接将相关资讯告知该校即可,而非以此为手段,要求自诉人督促蓝○○处理后续与
被告关于渠等婚外情之事宜且不得讨价还价,衡诸被告前开手段及诉求实难认二者有何直接
关连或具有何正当性;况参以被告后段讯息表示“我再重申一次,请督促妳的外遇对象赶快
处理好他该处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讨价还价,我不知道后续我的手会不会不小心滑倒(到)
台积电的信箱去”,核其真意并非欲将上开影像截图、外遇资讯传送予自诉人配偶黄○○之
个人信箱,而系欲传送至黄○○所任职之台积电公司之机关电子信箱,始会以讯息表示“滑
到台积电的信箱”,而非表示“滑到黄○○的信箱”,佐以被告亦当庭自承其并无黄○○个
人之电子信箱,又如何得以将上开影像截图传予黄○○?益证其所辩系欲传送至黄○○之个
人信箱乙节显与事实不符,实系临讼卸责饰词,委无足采。
(三)则被告以欲将上开影像截图等资讯散布至○○国小、台积电公司电子信箱之手段,破
坏自诉人在其任职学校、以及其配偶黄○○任职之公司同事间名节声誉之意,审其上开讯息
,已足以使人生畏怖之心,应属恶害通知之范畴;且依社会一般观念客观衡量,亦足危及自
诉人在社会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又被告系有社会经验、具一般智识程度之成年人,堪信其就
将自诉人私密活动之影像截图或婚外情资讯散布至学校或公司之电子信箱乙节,对于自诉人
之名誉将有所损害,且被告之配偶蓝○○是否积极与被告处理后续婚外情相关事宜,是否有
讨价还价或者全盘同意被告之要求,此乃蓝○○与被告2人间之事,亦与自诉人无涉,显见
被告非仅单纯出于欲自诉人任职之学校惩处自诉人及蓝○○,抑或仅欲自诉人之配偶黄○○
个人知悉前情之目的而传送该等讯息。况被告对于自诉人与蓝○○2人之婚外情有所不满,
自可循诉讼、协商或相关合法管道讨论解决,竟舍此正途不为,迳向自诉人传送上开影像截
图及讯息内容,益征被告主观上确有造成自诉人心理压力,及使自诉人心生畏惧之意,至为
明灼,被告辩称其无恐吓之意,显系临讼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四)至自诉意旨虽认被告就此部分系犯刑法第346条第3项、第1项之恐吓取财未遂罪嫌,
惟按刑法第346条第1项之恐吓取财罪,系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为构成要件之一,
纵有以恐吓方法使人交付财物,而并无不法所有之意图者,或可触犯妨害自由等其他罪名,
亦无成立本罪之余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848号判决参照)。查被告固以前述传送自
诉人影像截图及讯息之方式恐吓自诉人,然被告辩称其主观上并无不法所有之意图等语。观
诸被告所传送前开讯息前后文内容提及“老娘不削(屑)要你的脏钱,我只是要一个公道跟
公理!妳做了这些事,对我、我的家庭、我的孩子造成的伤害,妳觉得是钱可以处理的吗?
”显证被告并未以此要求自诉人提供金钱或其他利益,尚难遽认其有何不法所有意图。至自
诉人所指称被告嗣于110年6月28日与黄○○对话中,曾提及要求自诉人就婚外情之精神赔偿
新台币(下同)300万元,而认被告主观上应有不法所有意图。惟观之被告与自诉人之配偶
黄○○对话内容全文:
   “黄○○:喂。
   被告:喂。
   黄○○:李小姐?
   被告:嘿嘿嘿,是是是。
   黄○○:我刚才想了一下,因为我现在跟我太太的关系也还很紧张,我跟妳提这件事
之后,其实我有点..我不知道怎么提,至少有一些事情我想要先知道的是说,如果我们要和
解,我们是..找她去道歉,要她道歉这件事情我会转达她。第二个是妳要和解..所谓的我们
和解是,就我讲,可能会和哪方面的内容?不然我真的是... 不然我们现在的关系根本是讲
了就吵了。
   被告:吵架,嗯嗯嗯...。
   黄○○:妳大概可以..可能哪方面的方向,是在往哪个方
   向和解?是说要我..赔你钱?
   被告:我希望她当面道歉,诚心的跟我道歉,说她伤害到我,跟我的两个小孩,那..
不要再出现在小孩的面前,我希望她不要再出现在小孩的面前。
   黄○○:不要出现在小孩的面前,这是你的条件?
   被告:对,然后我看她愿意给我多少精神赔偿。
   黄○○:精神赔偿这样子,愿意多少,那你觉得多少可能
   是妳可以接受的?
   被告:300万。
   黄○○:3...多少?
   被告:300万。
   黄○○:3..百万?!好吧,我转告给她吧。
   被告:对,你就是帮我..没关系,你就帮我转告给她。
   黄○○:好,我了解了。
   被告:对,对对对,好。
   黄○○:好,谢谢,拜拜。
   被告:谢谢,谢谢,好好..拜拜。”
   可知被告斯时虽提出300万元之精神赔偿,然系被动回答黄○○所询问自诉人婚外情
之赔偿金额,且为被告就其配偶权受侵害所主张之合法权利,金额高低则应由双方协议或嗣
后透过诉讼而决之,被告于该次对话自始至终并未提及欲散布或揭露自诉人私密影像或婚外
情事件作为手段,且此次对话距被告传送前述讯息予自诉人亦有1个月以上之时间,实难将
上开二事件为不当之连结而率认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图。是被告辩称其主观上并无不法所有
意图,核属有据,堪可采信。揆诸上开说明,被告主观上既无不法所有意图,尚难因其事后
曾主张配偶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而认其行为构成恐吓取财未遂。是自诉人指称被告有恐吓
取财未遂犯行,尚有误会,并此叙明。
(五)综上,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行已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爰审酌被告案发时为蓝升蔚之配偶
,纵认自诉人与蓝○○间发生婚外情而受有委屈、不满,亦应以理性平和之态度,妥善解决
双方纷争,讵被告竟以上开影像截图及讯息恫吓自诉人,造成自诉人心生畏惧,犯后未获自
诉人之谅解,实不无可议,惟念被告并未争执上开客观事实之犯后态度,且系遭自诉人侵害
配偶权之前因所致,另考量被告前无犯罪前科纪录之素行,自陈离婚、须扶养2名未成年子
女、从事金融业之生活状况,以及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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