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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网友性侵14岁少女 判2年、赔偿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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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新北市14岁少女和戴安全帽、戴口罩的36岁的男网友相约见面
,被带到住处发生性关系,事后怀疑会染上性病或怀孕,萌生轻生念头,在家人陪同下提
告遭性侵,但法院认定曾男未违反少女意愿,仅将他依“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判刑2
年定谳;民事赔偿部份,高院判曾男应赔偿少女80万元、少女的母亲30万元确定。
少女指控,2020年2月10日透过手机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曾男,36岁的曾男明知她是14岁少
女,隔天晚上7时,戴着安全帽和口罩骑机车和她在新北市三重国小捷运站见面,经一再
确认她的身份后,刻意绕路从他住处的社区大楼地下室坐电梯进入他住处的房间内,将她
猥亵、性侵得逞,因此对他提告,并附带民事赔偿她100万元、赔偿母亲50万元。
曾男辩称,不知道少女只有14岁,原本在交友软件上显示她的年纪为18岁,直到要对他提
出告诉时,才将交友软件个人页面改为14岁;他也强调,并未强迫她发生性行为,双方是
合意性交,还责怪少女应该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竟透过交友软件和他认识并跟着他回家。
法官传讯少女的老师作证,老师证称,少女在事发当晚即联系她,整个通话过程都在发抖
,因担心是否会得性病或怀孕,而有轻生念头。
新北地院认定曾男未违反意愿性侵少女,但仍触犯“与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将曾男判
刑2年,上诉后,高院判决上诉驳回,因未上诉三审而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部份,高等法院审理认定,少女一开始在交友软件的简介上,确实写明仅14
岁,曾男知之甚详,而且少女和曾男见面时,是穿着运动裤的学生打扮,可明显看出其稚
气未脱,应该是稚龄学生,明显是未满16岁的少女,认定曾男说谎,曾男对少女猥亵、性
交犯行,已造成其身心受创、焦虑不安,判应赔偿少女80万元、少女母亲30万元,全案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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