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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an (僅供åƒè€ƒ)
2023-07-23 21:05:4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林昭彰
3.完整新闻标题:
和社区主委有私怨!灭鼠药投入水塔 恶邻伤害罪判刑5月
4.完整新闻内文:
新北市中和区1名洪姓男子,因社区公共事务争议不满杨姓主委,竟于2020年8月间,将灭
鼠药投进对方的私人水塔,致杨男家人皮肤过敏。后来杨男装设监视器并将水塔盖上锁,
当场抓到洪男企图再度下药,新北地院审理后依伤害人之健康罪判处洪男5个月有期徒刑
,可上诉。
检警调查,洪男2020年8月间,将可能造成急性中毒的灭鼠药,偷偷投进杨男家设于顶楼
的私人水塔内,导致杨男家人皮肤红肿搔痒过敏反应,夫妻俩发现饮用水源有异味,检查
水塔发现蓝绿色悬浮异物,报警采样送检,竟验出灭鼠药毒性成分。
2人怀疑遭恶意下毒,于是在顶楼安装监视器,并将水塔盖上锁。不料8月30日下午1时许
,杨妻意外从监视器看见洪男爬上水塔鬼鬼祟祟,立刻冲到顶楼,洪男见状急忙把手伸出
外墙,将宝特瓶内容物往楼下倾倒。
稍后警方陪同杨男赶抵,并至楼下防火巷采集洪男倒下的蓝绿色颗粒状物品,送检验出与
之前相同的灭鼠药成分。
洪男辩称不满杨男霸占主委职务20多年,8月30日只是把肥料投进水塔,想给他一个教训
,顶多拉肚子、没有想要置人于死,并矢口否认之前便曾投放任何物品进对方的水塔。
合议庭则依据被害者指证、监视器画面、处理员警证词、警方鉴定书、被告警询时所述等
证据,判定就是洪男下药,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至于检方起诉认为妨害公众饮水罪嫌,
合议庭认为,私人水塔并非供应社区全体住户使用,因此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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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19447
6.备注:
裁判字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诉字第 251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险
主 文
洪善邻伤害人之健康,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录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