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湾首度国民法官判决全纪录 /报导者

楼主: tecofilmlove (teco+film+love)   2023-07-22 16:16:29
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citizen-judge-first-sentence
报导者 曹馥年,洪琴宣,张子午
台湾首度国民法官判决全纪录:邓如雯案30年后,新北杀夫案彰显家暴法未竟盲点
7月21日下午2点半,全国第一起国民法官案件,经过7月18日到20日连续3天马拉松式审理
,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决。经过3位职业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共同评议,判处因
杀夫被以杀人罪起诉的被告季姓妇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审判长在宣判后说明,被告仍有
选择脱离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没有《刑法》上“情堪悯恕”的空间。辩护律师则在庭外
受访表示,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传统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对于她的关怀与
温暖,她很想念丈夫,会在监狱中平静阅读身心灵书籍。未来是否上诉二审,将与家属
后续讨论。
《报导者》全程记录台湾史上第一件国民法官审理过程,并探问在台湾立下亚洲第一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简称《家暴法》)25年后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时40分,季姓妇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际,以菜刀等凶器
杀夫,犯后自首称长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检方依杀人罪嫌起诉;7月17日由合
议庭、公诉检察官、辩护律师经过不公开程序,三方从57名报到的候选者中,选出10名国
民法官(其中4位为现场备位)承担审判与评议重任,为《国民法官法》上路后首例。
针对判决,审判长说明,依据《刑法》第271-1杀人罪,最低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
认定被告犯后报警自首,适用《刑法》第62条减刑至5年。综合证据与证人证述,被告的
确长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处,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资源都有提供其协助,
并非完全孤立无援,有选择其他脱离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无反抗能力的杀人行为
,被评价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并无《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空间,最后从5
年往上加重为7年2月。
首件国民法官真实案件,审理杀夫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岁被告季姓妇人在连续3天的公开审理后,在法庭上做出最后的意
见陈述:
“我与先生这40年来,虽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选择了他,就勇敢面对
。可是他反复指责我、酒后要我认罪、对我拳打脚踢,就算我认为他是心爱的人,渴望跟
他在一起,但这样日子过下去,渐渐失去对他爱慕的心情,也做出这种不可原谅的可怕的
事。我对他很抱歉,觉得非常难过,如果人生可以从头再来,我希望我们的婚姻生活是幸
福美满。我也承认我对他做出不当的行为,法律要怎样处罚我,我愿意接受。”
从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长在孤儿院的孩子,经过护专训练成为一位照顾他人的护理师,
因而结识年轻时因伤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后者热烈追求下与其步入婚姻,生养儿女的同时
也辛勤工作,从市场叫卖到烧腊店事业,努力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
这条路,季姓妇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时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际,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铁锤捶
他头,铁锤的榔头松了之后剩木棍,打他几下,水果刀刺他心脏,小刀划腿”(注)杀夫
,犯后自首称长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连续3天在法庭密集审理过程中,除了将所有犯案证据与细节摊在法庭上逐一检视,也从
被告与证人的叙述中,建构出一位对婚姻与家庭满怀期待的平凡女性,与“顶天立地”男
子汉如何走上末路的轨迹。在表面的个案状况背后,更强烈反映出现行貌似完整的《家暴
法》,为何仍接不住受暴妇女的结构性因素。
审判第一日:尸体、凶器与选择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检察官之一、郭智安开庭陈述,他向国民法官表示,今天
并非针对过去被告身为家暴被害人的事实审理,而是针对被告成为家暴加害人犯下杀人罪
之事实审理;辩护人葛彦麟坦承被告杀人罪行、犯案时精神正常(不适用《刑法》第19条
减刑),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条)以及情堪悯恕(《刑法》第59条),得
以减刑的条件。请国民法官针对结婚40年为何要杀人、到底发生什么事情造成悲剧的因果
关系去思考。
接着检方实际拿出4样包裹在塑胶袋中的凶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与国民法
官传阅,检方请国民法官留意凶器之残留血迹、重量、样式和刀锋磨损状况等。大量的遗
体与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两侧的大型布幕,说明尸体伤势以及穿刺、割伤之大小。
在此期间被告两次剧烈咳嗽、呕吐,暂时到厕所休息10分钟,回来服退烧药才继续开庭。
检辩双方先针对犯案当下的动机以及状况讯问被告,接着审判长指示,轮到国民法官提出
问题,创下史上首例的是5号国民法官:
“妳准备凶器时是一次就从厨房拿4把吗?” 被告:对。
“妳怎么决定要拿什么凶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觉得比较适合。
之后分别是3号、5号国民法官针对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镇定安眠药物、死者尸体腐蚀情形提
出疑问,最后由审判长及受命法官确认更多细节后,结束上午的审理程序。
当天下午,则针对论罪与科刑(量刑),由检辩双方展开辩证。辩护人以笔录资料以及
2015年起11次家暴通报纪录,向法官陈述一位弱女子长期被酒后暴怒的丈夫辱骂、家暴、
社交隔离、金钱控制下,“忍无可忍,生不如死”下以此寻求解脱。
但在卷证内,却同时呈现一位亲人甚至子女眼中,个性耿直、对家人朋友十分忠诚的“好
人”。子女在笔录中都提到父亲早年跑船十分辛苦,从小教导他们要诚实正直,个性比较
硬,对于母亲的金钱使用(早年买过六合彩、在父亲不知情下以房产抵押贷款)或怀疑有
外遇时,反应就会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劝告离婚,但在社工报告中有一栏“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传统,
以夫为天,即便受暴也无分开和离婚打算;子女见证妈妈每受打骂就离家出走,4、5天后
又返家,一直循环的过程,感到无奈却无法协助。辩护人并出示一份开庭前被害人子女与
被告的调解书,传达子女希望给予妈妈从轻量刑的机会。
检方同意被告符合减刑要件,同时也提醒国民法官,国家资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
入协助,包括核发保护令、家庭访视、提供紧急庇护所,被告却不愿意接受协助。换言之
,检方认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选择”的,季姓妇人要为此罪行自行负上责任。
审判第二日上午:碱水与不快乐的二嫂
7月19日的审理程序,为传唤4位证人到庭接受交互诘问。
上午首先是检方传唤的证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鉴识中心股长程志强,他是当天案发后到
犯案现场采证的鉴识人员,详细叙述如何发现尸体异常发黑,是因被告泼洒碱水。4、5、
3号国民法官分别提出对于现场迹证的疑问。
检方对于证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总结,包括泼洒碱水、清洗血迹等足证“其手段恶劣、
犯后态度不佳”;辩方则没有太多反驳,仅表示清洗脏污是常人会有的反应。
紧接着上场的第二位检方证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与范姓死者合伙经营烧腊店,有近距离观察过被告与死者的互动,并见证哥哥受伤
在南门医院住院时,认识嫂嫂后恋爱结婚的过程。在他眼中,其兄的个性正直、嫉恶如仇
,做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计划。以前到哥哥开在内湖烧腊店帮忙时,他们夫妻平日互
动都很好,除了哥哥有时讲话较大声,男主外女主内,二嫂(季姓妇人)在店里帮忙还要
带小孩,也很辛苦。两人教养都很好,儿女很乖,没有学坏。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电话,知道发生命案,犹如晴天霹雳,无法接受,“夫妻吵架难免,但
二嫂不可能做这种事,很后来才听说家暴,想不通,可能药物影响爆发,二嫂是很善良的
女性。”
辩方反诘问时,质疑范姓弟弟对哥哥的印象仅停留在早年,近年来只有逢年过节碰面,对
其夫妻相处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证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后打电话给他、偶尔传来钓鱼的照
片,电话中多重复抱怨很久以前的琐事,例如被告曾在烧饼店工作,轻信旁人拿房子贷款
抵押被骗等等。
证人坦言过往合作烧腊生意时,比较常往来,后来较不了解其家庭状况,但偶尔来探望时
(证人太太身体不好),“看得出来二嫂不快乐”。多年前在家族群组中,被告说受不了
想离婚,他曾劝二哥不要离,“人老了还是要有伴”。
国民法官与法官确认是否听说过家暴的情形,证人答复过往只有言语吵架,哥哥会骂二嫂
“笨”之类的,但没听过动手。去年命案发生前,才听说二嫂的状况有通报到新竹社会局
,才知道情况如此严重。
最后检方肯定证人可信度,对加害与受害双方的证词中性,请国民法官考量证人与死者感
情要好,命案带给家属心情冲击,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辩方则强调其对家暴情形完全不
了解,请国民法官自行评价,假设家属得知情况,应会有不同冲击。
审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中午休息结束,两点开庭前,证人席右侧传来啜泣声,一名老妇拿卫生纸伸进口罩擦拭。
她是第一位辩方证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刚开始检方对程序提出临时异议后,首先由辩方进行诘问,律师以卷证笔录资料为基础,
询问被告受家暴后,逃往证人家的细节。季姓姊姊的证词中,呈现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
证时截然不同的婚姻实况。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会匆忙从台北逃往新竹她(证人)家,
时常鼻青脸肿、衣衫褴褛、浑身狼狈,但在其夫不间断的LINE讯息(时而温和说服)后,
又重回其身边。以前善良单纯、受朋友喜爱的妹妹,婚后完全变了一个人,范姓丈夫只要
一喝酒,就开始翻旧帐乱骂、暴打虐待,长年压力下身心累积庞大压力,妹妹曾吐露想跳
楼自杀,证人劝妹妹要想办法解决。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踪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惧经验,语气愈加
激动,情绪濒临崩溃,话语无法继续。审判长指示休息,第一排旁听席、陪同季姓姊姊前
来的家属大声拍手三次,高喊“可恶!”,并传来证人低声自语,“(妹妹变这样)...
可能跟我们从小没有父母有关。”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证人席,继续为妹妹抱不平;轮到检方反诘问,只有一句话问证人:是
不是很爱妳妹妹?证人轻声答是。
审判长裁示休息,旁听席前方的家属突然高声说道:
“家暴(保护)令没用、落实受暴妇女保护、狗屁家暴防治法,台湾还有很多受虐妇女!

休息结束后,轮到国民法官诘问,仅有5号与4号国民法官针对被告金钱问题与车祸赔偿事
宜提问;最后审判长特别问到,有护理背景的妹妹为何曾在先生的水里放镇定剂,证人答
道因其白天要工作(烧饼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让他睡觉,被发现后,妹妹
表示不是要害他,若是不会只放一颗。
接着轮到第二位辩方证人,为新竹市政府社会处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暂时住哥哥家时
通报家暴,由她负责此个案。社工当时的评估中,危机程度高,但当与个案讨论到保护令
以及提供紧急庇护所时,却很快被案主拒绝,不断表达不希望转介,焦虑、担心申请后反
而有生命危险。
“每当(被告)主权萌发,很快被先生压制,扬言不撤销(保护令)就死定了、给妳好看
等,(被告)提到(丈夫)酒后没办法认识眼前是她先生、无法阻止...彭姓社工表示,
可从系统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请并通过保护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销,影响其后求助
体制的意愿。当个案返回北部,将其通报到新北家防中心后,社工与其就没有任何联系。
接着检方反诘问,确认完社工资历(任职家暴业务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个案),
“意思是每年接触超过100个案吗?”检察官问完此问题,下方旁听席传来:“不明白(
检方问此问题)什么意思?”社工继续说明家暴案的处理程序,如提供紧急庇护、保护令
、陪同出庭、讨论子女后续等等,而入住庇护所门槛不高,有意愿即可,为共同生活空间

检方接着尖锐问道:“就妳多年来接触受家暴个案,杀死加害人的有几位?”证人表示:
“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检方追问“为什么”,证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这个问题”。
在此阶段,国民法官并未对社工提问,最后职业法官问到,实务经验中,是否多数个案不
愿意使用庇护所资源?证人表示的确如此,半数以上拒绝紧急庇护资源,主要因地处偏远
、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导致个案对公共空间疑虑,而对已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而言,也无
法接受生活在有门禁、冷气开放时段等自主受限的集体空间。
综合前两日审理过程,国民法官多对于犯案事实、证据等细节抱有较大好奇,并未深究被
告婚姻与受家暴状况,最后是在审判长追问社工的证言后,才呈现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
暴防治制度与资源问题。
审判第三日:如果时光倒流......
审理来到第三天,检、辩双方询问被告,并对量刑、是否适用“情堪悯恕”减刑进行最终
辩论。
询问过程,季妇回溯成长记忆,她在孤儿院长大,希望能找到喜欢的人共度人生,渴望爱
,也期待另一半温柔以待。但新婚仅3年,丈夫就对她拳脚相向,也不支持她的兴趣,总
要她“嫁鸡随鸡”。她一副爱唱歌的好嗓子,婚后再无发挥机会,就因跟随丈夫叫卖长茧
了。
就算事与愿违,她不希望儿女跟她小时候一样没有双亲的爱,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离婚就
休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儿女的她打消离婚念头。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虑、忧郁、甲状腺
风暴,一度想寻死,又觉得像是“承认外遇、畏罪自杀”,最终持刀了结丈夫。
这天的审理,检辩与法官仔细厘清季妇家暴情形与犯案时序,国民法官也更进一步厘清死
者金钱管理、用药习惯等细节。本日男性国民法官关注焦点仍围绕犯案细节,为何会把自
己服用的药物给先生、取得药物的时间点等。1号女性备位国民法官关切季妇为何撤销保
护令。
而正选唯一一名女性、6号国民法官,则轻声询问季妇:“如果时光倒流,妳还会选择杀
死丈夫吗?”
季妇回答,现下与当下无法类比,犯案时情绪非常激动,不过她很爱先生,假设时光倒流
,可能会继续忍耐。
“那么,妳会求助吗?”该名国民法官追问。
季妇说,自己也试过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挡,声请保护令被先生要求撤销,否则对家
人不利,“我觉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于季妇的犯罪事实明确,也符合自首减刑,终结辩论围绕在季妇的犯行是否同时符合“
特殊的原因背景”、“客观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过重”这三项“情堪悯恕”
要件,再将刑度降低。
检方指出,从轻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儿女愿原谅,长年遭受暴。但被告确认丈夫
熟睡才下手,犯后泼洒碱水、擦拭血迹等,都显见被告是计画杀人,手段凶残且犯后态度
不佳,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妇虽长期受暴,仍有入住庇护所等其他优于杀死丈夫的
选择。季妇杀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恶,也抹除儿女心目中的正直父亲、其他家人心中爱钓
鱼的慷慨兄弟,抹除了整体的人。
检方说明什么是“量刑”时,还举Google评论当例子:消费者可能会参酌饮食美味、服务
、环境品质各种因素,决定给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样,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渐层,要
审酌案件中每个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适当量刑。”检方也提醒,这量刑会
成为社会大众看待“杀死配偶会付出何种法律代价”的心中分寸,并建议量刑为8~12年

被告辩护律师则说,被告自幼渴望爱,又长期受暴,家庭、社会支援也在死者阻挡或恐吓
下一一断绝。他未对量刑表示意见,仅请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进入被告的生命
,感受这30多年来她如何过生活,设想犯案当天她如何忍无可忍,最后给被告应有的法律
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师:仿佛邓如雯案重现、混合权力控制
在法庭之外,对于催生亚洲第一部《家暴法》、“邓如雯杀夫案”的辩护律师王如玄来说
,季妇犹如30年后邓如雯案的重现。
她回忆,当年邓如雯反复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却被丈夫通报失踪人口,被
警察找到带回,亲友亦遭丈夫伤害与威胁,1993年,邓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断,在
丈夫熟睡后,以铁锤、水果刀杀夫,和季妇最终选择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点。王如玄直
言,“长期受暴,无法挣脱”这8个字,贯穿了包含邓如雯、此案在内所有家暴杀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现在,季妇已有外部资源可介入,为何仍接不
住受暴者?王如玄提到,从此案可观察到当代家暴的新兴特征,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样
态,从轻度的口语暴力到肢体动粗,严重程度的光谱很分散,让受暴者和其亲友不容易意
识到要积极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妇从2015年首次通报家暴,至杀夫案发生有长达7年时间、共11次通报纪录,期间警政
、社工等《家暴法》的资源都有进入,亦曾申请保护令,却一度撤回(注),反映出受暴
者深陷“权力控制关系”──从季妇年轻时,丈夫便不喜欢她接触朋友,使她社交隔离;
在季妇离家出走时,丈夫更威胁对收留她的娘家亲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钱财,各
种控制手段织成一张绵密的“网”,逐一切断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愿。在这个过程
中,周遭家人很容易因为受暴者反反复复的决定而陆续抽手,导致受暴者更加丧失支持系
统,最后选择用杀戮彻底解决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妇女对逃离家暴环境后,经济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没被处理,保护
令、访视、心理咨商辅导,都没办法真正解决问题。这类有严重权控议题的受暴者,其实
最需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长期稳定的陪伴关系,了解受暴者对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
,当受暴者一直反反复复时,理解她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并陪她一起厘清该何去何从。
然而现行《家暴法》,“资源常常是‘点’的处理,没有办法深入面向的处理,”王如玄
无奈表示,最大困难仍是政府投入的资源不足,社工工作负荷量太重,流动率高,个案往
往会因社工辞职,被迫在不同服务中流转,片段的协助,很难令长期受暴者信赖。此外,
庇护所必须要提供更多居住样态和选择,不然受暴妇女往往不会将庇护视为选项。事实上
,根据卫生福利部保护司统计,2022年台湾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报,但同年仅有7,410
人次使用庇护服务(注)。
针对施暴者,王如玄提到,过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体暴力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
英国在2015年已针对家庭暴力设有“高压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
神虐待、控制、孤立等行为亦构成犯罪,最高可处5年监禁;澳洲也正在讨论立法。目前
台湾《家暴法》虽有纳入权控关系,但刑责仍针对肢体暴力,王如玄认为未来亦可考虑将
精神控制纳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严重家暴发生前,就可以早期吓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许多亲友作证,范姓丈夫74岁高龄,常出现碎碎念、多疑、翻旧帐、情绪失控等
状况,王如玄说,亦可怀疑已涉及轻度失智症状,但很多家庭往往对于失智者的变化没有
意识,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湾仍很难被接住,许多长
期照顾他们的人苦不堪言,最后酿出悲剧。
针对判决结果,认为季妇虽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资源都有提供其协助,有选择其他脱
离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条减刑之条件,王如玄表示,虽然《家暴法》通
过之后有更多的协助措施给被害者,但是在现代新兴家庭暴力型态下,对被害者而言,还
是有很多没办法解决的困境,包括社会文化下的压力等,还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
第59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离开的人已经离开,活着的人还要好好活下去”
第三日审理来到最后时刻,当被告女儿走上证人席,整个法庭的情绪张力达到最高点。身
著黑色衣裤、身材高的她刚说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顿十多秒,审判长请她情绪
平复再陈述意见。
“这件事情身为子女的我们是最难过的,失去的是我的父亲,被告是我母亲。我们得知事
发时,很震惊难过,也非常挣扎。如果我们能更关心陪伴他们,能警觉父母之间已经演变
到这样严重的地步,或许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所以我觉得身为子女的我们也有责任

“我们很后悔,也很痛苦,只是离开的人也已经离开,活着的人还要好好活下去,我选择
原谅母亲,我希望她好好活着。我把一切看在眼里,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过,如果同
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会选择一样的路? 当我知道她做出这样的事,除了很
难过,也很担心她的身心状况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压力。
“我已经没有了父亲,不能再没有母亲,我知道她犯下杀人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
恳请各位法官能减轻她的量刑,她毕竟不是因为名利财富才做这样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
爱与尊重。恳请各位法官给我们一次机会,给我妈妈一次机会,让我们早日团聚,让妈妈
接下来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爱自己。”
女儿语毕,旁听席不断传来抽面纸的声音。审判长询问季妇的儿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儿
表示他工作忙碌,但两人立场一致。
若不考虑假释,待7年后刑期服满,年逾7旬的季妇或许有机会重启她“做自己、爱自己”
的第二人生。从邓如雯到季妇,仍有众多无力挣脱的家暴受害者,无法企及这看似单纯的
心愿。
不过,从邓如雯案时期“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经过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门
”、家暴杀人案成为首起国民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纵使家暴样态不断变形,却也出现被
社会大众更细致检视、看见暴力背后脉络、补上制度未竟与不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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