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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者 曹馥年,洪琴宣,张子午
台湾首度国民法官判决全纪录:邓如雯案30年后,新北杀夫案彰显家暴法未竟盲点
7月21日下午2点半,全国第一起国民法官案件,经过7月18日到20日连续3天马拉松式审理
,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决。经过3位职业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共同评议,判处因
杀夫被以杀人罪起诉的被告季姓妇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审判长在宣判后说明,被告仍有
选择脱离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没有《刑法》上“情堪悯恕”的空间。辩护律师则在庭外
受访表示,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传统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对于她的关怀与
温暖,她很想念丈夫,会在监狱中平静阅读身心灵书籍。未来是否上诉二审,将与家属
后续讨论。
《报导者》全程记录台湾史上第一件国民法官审理过程,并探问在台湾立下亚洲第一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简称《家暴法》)25年后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时40分,季姓妇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际,以菜刀等凶器
杀夫,犯后自首称长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检方依杀人罪嫌起诉;7月17日由合
议庭、公诉检察官、辩护律师经过不公开程序,三方从57名报到的候选者中,选出10名国
民法官(其中4位为现场备位)承担审判与评议重任,为《国民法官法》上路后首例。
针对判决,审判长说明,依据《刑法》第271-1杀人罪,最低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
认定被告犯后报警自首,适用《刑法》第62条减刑至5年。综合证据与证人证述,被告的
确长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处,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资源都有提供其协助,
并非完全孤立无援,有选择其他脱离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无反抗能力的杀人行为
,被评价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并无《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空间,最后从5
年往上加重为7年2月。
首件国民法官真实案件,审理杀夫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岁被告季姓妇人在连续3天的公开审理后,在法庭上做出最后的意
见陈述:
“我与先生这40年来,虽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选择了他,就勇敢面对
。可是他反复指责我、酒后要我认罪、对我拳打脚踢,就算我认为他是心爱的人,渴望跟
他在一起,但这样日子过下去,渐渐失去对他爱慕的心情,也做出这种不可原谅的可怕的
事。我对他很抱歉,觉得非常难过,如果人生可以从头再来,我希望我们的婚姻生活是幸
福美满。我也承认我对他做出不当的行为,法律要怎样处罚我,我愿意接受。”
从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长在孤儿院的孩子,经过护专训练成为一位照顾他人的护理师,
因而结识年轻时因伤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后者热烈追求下与其步入婚姻,生养儿女的同时
也辛勤工作,从市场叫卖到烧腊店事业,努力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
这条路,季姓妇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时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际,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铁锤捶
他头,铁锤的榔头松了之后剩木棍,打他几下,水果刀刺他心脏,小刀划腿”(注)杀夫
,犯后自首称长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连续3天在法庭密集审理过程中,除了将所有犯案证据与细节摊在法庭上逐一检视,也从
被告与证人的叙述中,建构出一位对婚姻与家庭满怀期待的平凡女性,与“顶天立地”男
子汉如何走上末路的轨迹。在表面的个案状况背后,更强烈反映出现行貌似完整的《家暴
法》,为何仍接不住受暴妇女的结构性因素。
审判第一日:尸体、凶器与选择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检察官之一、郭智安开庭陈述,他向国民法官表示,今天
并非针对过去被告身为家暴被害人的事实审理,而是针对被告成为家暴加害人犯下杀人罪
之事实审理;辩护人葛彦麟坦承被告杀人罪行、犯案时精神正常(不适用《刑法》第19条
减刑),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条)以及情堪悯恕(《刑法》第59条),得
以减刑的条件。请国民法官针对结婚40年为何要杀人、到底发生什么事情造成悲剧的因果
关系去思考。
接着检方实际拿出4样包裹在塑胶袋中的凶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与国民法
官传阅,检方请国民法官留意凶器之残留血迹、重量、样式和刀锋磨损状况等。大量的遗
体与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两侧的大型布幕,说明尸体伤势以及穿刺、割伤之大小。
在此期间被告两次剧烈咳嗽、呕吐,暂时到厕所休息10分钟,回来服退烧药才继续开庭。
检辩双方先针对犯案当下的动机以及状况讯问被告,接着审判长指示,轮到国民法官提出
问题,创下史上首例的是5号国民法官:
“妳准备凶器时是一次就从厨房拿4把吗?” 被告:对。
“妳怎么决定要拿什么凶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觉得比较适合。
之后分别是3号、5号国民法官针对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镇定安眠药物、死者尸体腐蚀情形提
出疑问,最后由审判长及受命法官确认更多细节后,结束上午的审理程序。
当天下午,则针对论罪与科刑(量刑),由检辩双方展开辩证。辩护人以笔录资料以及
2015年起11次家暴通报纪录,向法官陈述一位弱女子长期被酒后暴怒的丈夫辱骂、家暴、
社交隔离、金钱控制下,“忍无可忍,生不如死”下以此寻求解脱。
但在卷证内,却同时呈现一位亲人甚至子女眼中,个性耿直、对家人朋友十分忠诚的“好
人”。子女在笔录中都提到父亲早年跑船十分辛苦,从小教导他们要诚实正直,个性比较
硬,对于母亲的金钱使用(早年买过六合彩、在父亲不知情下以房产抵押贷款)或怀疑有
外遇时,反应就会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劝告离婚,但在社工报告中有一栏“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传统,
以夫为天,即便受暴也无分开和离婚打算;子女见证妈妈每受打骂就离家出走,4、5天后
又返家,一直循环的过程,感到无奈却无法协助。辩护人并出示一份开庭前被害人子女与
被告的调解书,传达子女希望给予妈妈从轻量刑的机会。
检方同意被告符合减刑要件,同时也提醒国民法官,国家资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
入协助,包括核发保护令、家庭访视、提供紧急庇护所,被告却不愿意接受协助。换言之
,检方认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选择”的,季姓妇人要为此罪行自行负上责任。
审判第二日上午:碱水与不快乐的二嫂
7月19日的审理程序,为传唤4位证人到庭接受交互诘问。
上午首先是检方传唤的证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鉴识中心股长程志强,他是当天案发后到
犯案现场采证的鉴识人员,详细叙述如何发现尸体异常发黑,是因被告泼洒碱水。4、5、
3号国民法官分别提出对于现场迹证的疑问。
检方对于证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总结,包括泼洒碱水、清洗血迹等足证“其手段恶劣、
犯后态度不佳”;辩方则没有太多反驳,仅表示清洗脏污是常人会有的反应。
紧接着上场的第二位检方证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与范姓死者合伙经营烧腊店,有近距离观察过被告与死者的互动,并见证哥哥受伤
在南门医院住院时,认识嫂嫂后恋爱结婚的过程。在他眼中,其兄的个性正直、嫉恶如仇
,做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计划。以前到哥哥开在内湖烧腊店帮忙时,他们夫妻平日互
动都很好,除了哥哥有时讲话较大声,男主外女主内,二嫂(季姓妇人)在店里帮忙还要
带小孩,也很辛苦。两人教养都很好,儿女很乖,没有学坏。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电话,知道发生命案,犹如晴天霹雳,无法接受,“夫妻吵架难免,但
二嫂不可能做这种事,很后来才听说家暴,想不通,可能药物影响爆发,二嫂是很善良的
女性。”
辩方反诘问时,质疑范姓弟弟对哥哥的印象仅停留在早年,近年来只有逢年过节碰面,对
其夫妻相处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证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后打电话给他、偶尔传来钓鱼的照
片,电话中多重复抱怨很久以前的琐事,例如被告曾在烧饼店工作,轻信旁人拿房子贷款
抵押被骗等等。
证人坦言过往合作烧腊生意时,比较常往来,后来较不了解其家庭状况,但偶尔来探望时
(证人太太身体不好),“看得出来二嫂不快乐”。多年前在家族群组中,被告说受不了
想离婚,他曾劝二哥不要离,“人老了还是要有伴”。
国民法官与法官确认是否听说过家暴的情形,证人答复过往只有言语吵架,哥哥会骂二嫂
“笨”之类的,但没听过动手。去年命案发生前,才听说二嫂的状况有通报到新竹社会局
,才知道情况如此严重。
最后检方肯定证人可信度,对加害与受害双方的证词中性,请国民法官考量证人与死者感
情要好,命案带给家属心情冲击,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辩方则强调其对家暴情形完全不
了解,请国民法官自行评价,假设家属得知情况,应会有不同冲击。
审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中午休息结束,两点开庭前,证人席右侧传来啜泣声,一名老妇拿卫生纸伸进口罩擦拭。
她是第一位辩方证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刚开始检方对程序提出临时异议后,首先由辩方进行诘问,律师以卷证笔录资料为基础,
询问被告受家暴后,逃往证人家的细节。季姓姊姊的证词中,呈现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
证时截然不同的婚姻实况。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会匆忙从台北逃往新竹她(证人)家,
时常鼻青脸肿、衣衫褴褛、浑身狼狈,但在其夫不间断的LINE讯息(时而温和说服)后,
又重回其身边。以前善良单纯、受朋友喜爱的妹妹,婚后完全变了一个人,范姓丈夫只要
一喝酒,就开始翻旧帐乱骂、暴打虐待,长年压力下身心累积庞大压力,妹妹曾吐露想跳
楼自杀,证人劝妹妹要想办法解决。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踪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惧经验,语气愈加
激动,情绪濒临崩溃,话语无法继续。审判长指示休息,第一排旁听席、陪同季姓姊姊前
来的家属大声拍手三次,高喊“可恶!”,并传来证人低声自语,“(妹妹变这样)...
可能跟我们从小没有父母有关。”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证人席,继续为妹妹抱不平;轮到检方反诘问,只有一句话问证人:是
不是很爱妳妹妹?证人轻声答是。
审判长裁示休息,旁听席前方的家属突然高声说道:
“家暴(保护)令没用、落实受暴妇女保护、狗屁家暴防治法,台湾还有很多受虐妇女!
”
休息结束后,轮到国民法官诘问,仅有5号与4号国民法官针对被告金钱问题与车祸赔偿事
宜提问;最后审判长特别问到,有护理背景的妹妹为何曾在先生的水里放镇定剂,证人答
道因其白天要工作(烧饼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让他睡觉,被发现后,妹妹
表示不是要害他,若是不会只放一颗。
接着轮到第二位辩方证人,为新竹市政府社会处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暂时住哥哥家时
通报家暴,由她负责此个案。社工当时的评估中,危机程度高,但当与个案讨论到保护令
以及提供紧急庇护所时,却很快被案主拒绝,不断表达不希望转介,焦虑、担心申请后反
而有生命危险。
“每当(被告)主权萌发,很快被先生压制,扬言不撤销(保护令)就死定了、给妳好看
等,(被告)提到(丈夫)酒后没办法认识眼前是她先生、无法阻止...彭姓社工表示,
可从系统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请并通过保护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销,影响其后求助
体制的意愿。当个案返回北部,将其通报到新北家防中心后,社工与其就没有任何联系。
接着检方反诘问,确认完社工资历(任职家暴业务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个案),
“意思是每年接触超过100个案吗?”检察官问完此问题,下方旁听席传来:“不明白(
检方问此问题)什么意思?”社工继续说明家暴案的处理程序,如提供紧急庇护、保护令
、陪同出庭、讨论子女后续等等,而入住庇护所门槛不高,有意愿即可,为共同生活空间
。
检方接着尖锐问道:“就妳多年来接触受家暴个案,杀死加害人的有几位?”证人表示:
“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检方追问“为什么”,证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这个问题”。
在此阶段,国民法官并未对社工提问,最后职业法官问到,实务经验中,是否多数个案不
愿意使用庇护所资源?证人表示的确如此,半数以上拒绝紧急庇护资源,主要因地处偏远
、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导致个案对公共空间疑虑,而对已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而言,也无
法接受生活在有门禁、冷气开放时段等自主受限的集体空间。
综合前两日审理过程,国民法官多对于犯案事实、证据等细节抱有较大好奇,并未深究被
告婚姻与受家暴状况,最后是在审判长追问社工的证言后,才呈现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
暴防治制度与资源问题。
审判第三日:如果时光倒流......
审理来到第三天,检、辩双方询问被告,并对量刑、是否适用“情堪悯恕”减刑进行最终
辩论。
询问过程,季妇回溯成长记忆,她在孤儿院长大,希望能找到喜欢的人共度人生,渴望爱
,也期待另一半温柔以待。但新婚仅3年,丈夫就对她拳脚相向,也不支持她的兴趣,总
要她“嫁鸡随鸡”。她一副爱唱歌的好嗓子,婚后再无发挥机会,就因跟随丈夫叫卖长茧
了。
就算事与愿违,她不希望儿女跟她小时候一样没有双亲的爱,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离婚就
休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儿女的她打消离婚念头。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虑、忧郁、甲状腺
风暴,一度想寻死,又觉得像是“承认外遇、畏罪自杀”,最终持刀了结丈夫。
这天的审理,检辩与法官仔细厘清季妇家暴情形与犯案时序,国民法官也更进一步厘清死
者金钱管理、用药习惯等细节。本日男性国民法官关注焦点仍围绕犯案细节,为何会把自
己服用的药物给先生、取得药物的时间点等。1号女性备位国民法官关切季妇为何撤销保
护令。
而正选唯一一名女性、6号国民法官,则轻声询问季妇:“如果时光倒流,妳还会选择杀
死丈夫吗?”
季妇回答,现下与当下无法类比,犯案时情绪非常激动,不过她很爱先生,假设时光倒流
,可能会继续忍耐。
“那么,妳会求助吗?”该名国民法官追问。
季妇说,自己也试过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挡,声请保护令被先生要求撤销,否则对家
人不利,“我觉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于季妇的犯罪事实明确,也符合自首减刑,终结辩论围绕在季妇的犯行是否同时符合“
特殊的原因背景”、“客观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过重”这三项“情堪悯恕”
要件,再将刑度降低。
检方指出,从轻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儿女愿原谅,长年遭受暴。但被告确认丈夫
熟睡才下手,犯后泼洒碱水、擦拭血迹等,都显见被告是计画杀人,手段凶残且犯后态度
不佳,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妇虽长期受暴,仍有入住庇护所等其他优于杀死丈夫的
选择。季妇杀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恶,也抹除儿女心目中的正直父亲、其他家人心中爱钓
鱼的慷慨兄弟,抹除了整体的人。
检方说明什么是“量刑”时,还举Google评论当例子:消费者可能会参酌饮食美味、服务
、环境品质各种因素,决定给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样,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渐层,要
审酌案件中每个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适当量刑。”检方也提醒,这量刑会
成为社会大众看待“杀死配偶会付出何种法律代价”的心中分寸,并建议量刑为8~12年
。
被告辩护律师则说,被告自幼渴望爱,又长期受暴,家庭、社会支援也在死者阻挡或恐吓
下一一断绝。他未对量刑表示意见,仅请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进入被告的生命
,感受这30多年来她如何过生活,设想犯案当天她如何忍无可忍,最后给被告应有的法律
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师:仿佛邓如雯案重现、混合权力控制
在法庭之外,对于催生亚洲第一部《家暴法》、“邓如雯杀夫案”的辩护律师王如玄来说
,季妇犹如30年后邓如雯案的重现。
她回忆,当年邓如雯反复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却被丈夫通报失踪人口,被
警察找到带回,亲友亦遭丈夫伤害与威胁,1993年,邓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断,在
丈夫熟睡后,以铁锤、水果刀杀夫,和季妇最终选择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点。王如玄直
言,“长期受暴,无法挣脱”这8个字,贯穿了包含邓如雯、此案在内所有家暴杀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现在,季妇已有外部资源可介入,为何仍接不
住受暴者?王如玄提到,从此案可观察到当代家暴的新兴特征,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样
态,从轻度的口语暴力到肢体动粗,严重程度的光谱很分散,让受暴者和其亲友不容易意
识到要积极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妇从2015年首次通报家暴,至杀夫案发生有长达7年时间、共11次通报纪录,期间警政
、社工等《家暴法》的资源都有进入,亦曾申请保护令,却一度撤回(注),反映出受暴
者深陷“权力控制关系”──从季妇年轻时,丈夫便不喜欢她接触朋友,使她社交隔离;
在季妇离家出走时,丈夫更威胁对收留她的娘家亲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钱财,各
种控制手段织成一张绵密的“网”,逐一切断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愿。在这个过程
中,周遭家人很容易因为受暴者反反复复的决定而陆续抽手,导致受暴者更加丧失支持系
统,最后选择用杀戮彻底解决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妇女对逃离家暴环境后,经济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没被处理,保护
令、访视、心理咨商辅导,都没办法真正解决问题。这类有严重权控议题的受暴者,其实
最需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长期稳定的陪伴关系,了解受暴者对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
,当受暴者一直反反复复时,理解她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并陪她一起厘清该何去何从。
然而现行《家暴法》,“资源常常是‘点’的处理,没有办法深入面向的处理,”王如玄
无奈表示,最大困难仍是政府投入的资源不足,社工工作负荷量太重,流动率高,个案往
往会因社工辞职,被迫在不同服务中流转,片段的协助,很难令长期受暴者信赖。此外,
庇护所必须要提供更多居住样态和选择,不然受暴妇女往往不会将庇护视为选项。事实上
,根据卫生福利部保护司统计,2022年台湾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报,但同年仅有7,410
人次使用庇护服务(注)。
针对施暴者,王如玄提到,过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体暴力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
英国在2015年已针对家庭暴力设有“高压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
神虐待、控制、孤立等行为亦构成犯罪,最高可处5年监禁;澳洲也正在讨论立法。目前
台湾《家暴法》虽有纳入权控关系,但刑责仍针对肢体暴力,王如玄认为未来亦可考虑将
精神控制纳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严重家暴发生前,就可以早期吓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许多亲友作证,范姓丈夫74岁高龄,常出现碎碎念、多疑、翻旧帐、情绪失控等
状况,王如玄说,亦可怀疑已涉及轻度失智症状,但很多家庭往往对于失智者的变化没有
意识,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湾仍很难被接住,许多长
期照顾他们的人苦不堪言,最后酿出悲剧。
针对判决结果,认为季妇虽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资源都有提供其协助,有选择其他脱
离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条减刑之条件,王如玄表示,虽然《家暴法》通
过之后有更多的协助措施给被害者,但是在现代新兴家庭暴力型态下,对被害者而言,还
是有很多没办法解决的困境,包括社会文化下的压力等,还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
第59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离开的人已经离开,活着的人还要好好活下去”
第三日审理来到最后时刻,当被告女儿走上证人席,整个法庭的情绪张力达到最高点。身
著黑色衣裤、身材高的她刚说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顿十多秒,审判长请她情绪
平复再陈述意见。
“这件事情身为子女的我们是最难过的,失去的是我的父亲,被告是我母亲。我们得知事
发时,很震惊难过,也非常挣扎。如果我们能更关心陪伴他们,能警觉父母之间已经演变
到这样严重的地步,或许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所以我觉得身为子女的我们也有责任
。
“我们很后悔,也很痛苦,只是离开的人也已经离开,活着的人还要好好活下去,我选择
原谅母亲,我希望她好好活着。我把一切看在眼里,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过,如果同
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会选择一样的路? 当我知道她做出这样的事,除了很
难过,也很担心她的身心状况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压力。
“我已经没有了父亲,不能再没有母亲,我知道她犯下杀人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
恳请各位法官能减轻她的量刑,她毕竟不是因为名利财富才做这样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
爱与尊重。恳请各位法官给我们一次机会,给我妈妈一次机会,让我们早日团聚,让妈妈
接下来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爱自己。”
女儿语毕,旁听席不断传来抽面纸的声音。审判长询问季妇的儿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儿
表示他工作忙碌,但两人立场一致。
若不考虑假释,待7年后刑期服满,年逾7旬的季妇或许有机会重启她“做自己、爱自己”
的第二人生。从邓如雯到季妇,仍有众多无力挣脱的家暴受害者,无法企及这看似单纯的
心愿。
不过,从邓如雯案时期“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经过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门
”、家暴杀人案成为首起国民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纵使家暴样态不断变形,却也出现被
社会大众更细致检视、看见暴力背后脉络、补上制度未竟与不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