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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重点:
所有车种之车牌悬挂
应无存在任何角度都以最佳视角呈现的可能性
例如与地面垂直设置的车牌
自高处或低处达一定角度即不易办识
下倾设置之车牌,虽利于躺在路面者仰视
却不利于由高处俯视,反之上扬设置的车牌
虽利于观者俯视却不利仰视
是应无绝对完美之车牌设置位置或角度
车牌设置是否合法妥适,应以一般用路人或取缔违规执法者
于通常需要辩视车牌情形,能否轻易辨识为断
并不求其设置无懈可击,否则脱离现实,亦无必要
更不能过于偏重举发机关主观认定
否则流于恣意,民众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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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没改这些有的没的啦
因为台湾就不是法治国家
既然车牌的安装并无规范牌面的角度范围
仅有“能否辨识”作为要点
既然警方可轻易以肉眼辨识车牌号码并开单
又何来“无法辨识”一说?
排气管问题也是同样的道理
我自己也很厌恶噪音很大的机动车辆
但政府执法必须要有依据
排气管在法规上就是属于可变更项目
应该取缔的是那些噪音超标的车辆
而不是一竿子打翻所有改装排气管的车辆
最好的方式就是从源头管理
成立类似日本JMCA的法人组织
去自我约束在台生产或进口的改装部品
透过审查验证去规范这些改装部品须符合国内法规
避免造成“可以贩售、允许变更、但不合法或检验超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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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台湾在“管理”这块还是太粗糙
过度膨胀、无视法治的行政权,让执法基层与民众无所适
劳民伤财外又衍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行政诉讼,浪费社会资源
政府应善尽作为良善管理者之责任,尽速检讨相关规范与配套。